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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03-02 11:28 点击量: 

2021年2月1日宁波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2月18日市长签署第257号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

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2019年以来,市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经清理认为:《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与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新发布的《政府投资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

二、《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4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涉及8个条款:

一是为了顺应机构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重点是: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燃气主管部门。将 “区县(市)燃气主部门”修改为“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切合区县(市)政府分别将燃气管理职责赋予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实际。

二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格执行立法技术规范,减少政府规章与上位法重复规定,以及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删去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与《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重复规定的内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三个工作日”修改为“三日”。

三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相对人的义务。删去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时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是为了加强建设工地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增加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实施、切实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相关内容。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增加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燃气设施的专项防护措施。”

三、废止《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理由

一是《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三年。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相继出台,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依据不断完善,管理理念更加先进,操作性更强,该规章的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发布设施,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该规章已不能满足新时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更好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2020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该规章已无保留的必要。三是《宁波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发布施行的《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涵盖了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相关内容,该规章已无继续保留的必要。因此,市政府决定废止上述3件规章。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zfl257.doc


政策原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