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经2021年2月1日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18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5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2019年以来,市司法局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出了一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建议市政府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予以修改和废止。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上报了《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家安全局分别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的请示,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期间,我局先后将修正草案送审稿和建议废止的规章印发至市、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决定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0年10月,共收到社会各界对《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12条,未对废止《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提出异议。经我局与有关部门协调采纳了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完善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
二、对《办法》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建议明确市和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修正草案中表述的“市和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到底是哪个政府工作部门,建议予以明确表述,防止推诿,增强操作性。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分析认为:省、市燃气管理条例均以“燃气主管部门”规定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内负责燃气管理的政府部门,其立法意图是燃气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并在“三定”规定作具体明确。但是,作为政府规章仍用“燃气主管部门”来表述,确实会给其他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认知上带来麻烦。客观上,机构改革后,市城市管理局是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挂牌单位,燃气管理职责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区县(市),有部分政府的燃气管理职责在住建局,也有部分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地不尽统一。因此,市政府采纳了部分意见,即:《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议保留地下燃气管道测绘成果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地下燃气管道具有隐蔽性,对施工作业安全影响大,建议保留《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测绘,并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将竣工测绘成果报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处理情况:不予以采纳。
分析认为:建设工程包括地下燃气管道敷设和更新等测绘成果管理受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调整,是否需要向测绘主管部门交汇、何时交汇、交汇内容等在《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有规定,并按照《立法法》有关“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删去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三) 建议增加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执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监督工作的内容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是保证燃气设施安全的重要环节,实践中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主管部门均没有在施工现场旁站的义务和职责,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工地执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监督。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确保燃气经营者与建设单位共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地落实至关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在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燃气设施的专项防护措施”的规定。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