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红与余姚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0〕335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24 11:24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0〕335号

 

申请人:顾某红。

被申请人:余姚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顾某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余姚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余依申请〔2020〕1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余依申请〔2020〕1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的《余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编码:YY20200900461),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和‘定桩放样到场、墙基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乡镇(街道)应建立到场检查签字制度,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在通过建筑验线后,农村村民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等要求进行建设。根据2019年8月18日为杨某女审批的NO:余泗私字(2019)第211号余姚市某镇私人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审批表,依法公开这个审批中的‘批准明确的四至位置、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批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现场踏勘调查意见文书、批前公示文书、审核审批文书。”被申请人分别向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余姚市某镇人民政府发送余依申请协〔2020〕17号协办单,要求其协助办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9月28日,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意见单》,将余泗私字(2019)第211号《余姚市某镇私人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审批表》提供给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其它申请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村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手续已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同日,余姚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意见单》,将余泗私字(2019)第211号《余姚市某镇私人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杨某女某镇农村私人建房公示》《某镇农村农民住宅改扩翻建联合踏勘及会商意见表》《关于杨某女等人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等材料提供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上述材料可以公开。2020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余依申请〔2020〕17号),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由于你提交申请要求公开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延期答复至2020年11月11日前作出。”次日,申请人收到延期答复告知书。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余依申请〔2020〕17号),并于同年11月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载明:“……经审查,本机关检索到《余泗私字(2019)第211号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杨某女某镇农村私人建房公示》《某镇农村农民住宅改扩翻建联合踏勘及会商意见表》《关于杨某女等人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等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随本告知书一并寄送给你,请注意查收。如你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余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1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农村村民应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认为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即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姓名、户籍在册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建房用地面积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二)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召集相关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并出具现场踏勘调查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三)批前公示。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余依申请〔2020〕17号)等,被申请人提供的《余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余依申请〔2020〕1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余依申请〔2020〕1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意见单、《余姚市某镇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审批表》(余泗私字(2019)第211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余泗(2019)个建232号)、《某镇农村私人建房公示》《某镇农村农民住宅改扩翻建联合踏勘及会商意见表》《关于杨某女等人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EMS快递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描述的信息内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2019年8月18日为杨某女审批的《余姚市某镇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审批表》(余泗私字(2019)第211号)中“批准明确的四至位置、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批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现场踏勘调查意见文书、批前公示文书、审核审批文书。被申请人分别向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余姚市某镇人民政府发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办单,要求其协助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查找到余泗私字(2019)第211号《余姚市某镇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审批表》(包含四至位置,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新建房屋规划、用地平面布置图与四邻位置关系图,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核审批等信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某镇农村私人建房公示》《某镇农村农民住宅改扩翻建联合踏勘及会商意见表》《关于杨某女等人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等相关材料,该系列材料符合《余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余依申请〔2020〕17号),并将上述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余姚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余依申请〔2020〕1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