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0〕258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24 11:41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0〕258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宁波某置业公司。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8年4月23日向宁波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核发的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服,20209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某置业公司未经某小区一期3号楼160余户业主同意,侵权拆除160余户业主权益内的围墙和绿化带,侵权总面积达144.9㎡。二、3号楼北侧围墙是小区一期、二期的分界线,也是测定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等的分界线。一期围墙被拆除、绿化面积被非法占用,某小区一期土地测定面积与规划核实指标就不相符合。三、开发商为某小区二期商铺用电服务新建配电房、开关房,侵占一期业主法定绿化面积达128㎡,严重损害了一期业主的合法权益。四、开发商向业主出售商品房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被申请人批准开发商在一期土地上兴建二期商铺配电房、开关房,于法无据。五、被申请人的审批行为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综上,某置业公司以优化方案名义向被申请人报批建设某小区二期商铺配电房和开关房,被申请人审核同意后核发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损害了申请人等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求责令开发商立即拆除某小区二期商铺的配电房、开关房,还原小区一期与二期商铺之间的围墙和绿化带,补种现已毁坏的花木。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合法合规,程序正当。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依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申请,核发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公布,程序合法。三、涉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局部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人权益不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四、申请人提出的侵权拆除围墙、侵占绿地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宁波某置业公司未作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宁波镇海物资局地块项目,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南侧,聪园路东侧,沿江西路北侧,苗圃路西侧,总用地面积102983㎡,建设单位为第三人某置业公司,2007年12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8年2月20日,第三人取得镇国用(2008)第0000948号《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47760.91。2010年4月,第三人拟定涉案项目1:1000总平面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显示:基地总面积102983㎡,地上建筑面积215234.6㎡,地下总建筑面积47968㎡,容积率2.09,建筑密度31.6%,绿地率30%等。2010年5月26日,原宁波市规划局批准同意第三人提交的涉案项目1:1000总平面图和一期项目1:500总平面图。同日,原宁波市规划局向第三人核发某小区(物资局地块)一期(住宅、商业)项目(2010)浙规(建)证02050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总平面图一期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显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70601.85㎡,地上建筑面积70858.87㎡,地下建筑面积12453.97㎡等。2017年,第三人拟进行涉案项目二期开发,因2010年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逾有效期,遂向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方案中该项目整个地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显示:总用地面积102983(一期36650.25、二期46332.56、三期20000.19),地上建筑面积216264,地下建筑面积58974,建筑密度30.5%,容积率2.099,绿化率28.3%。2017年11月10日,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将上述规划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自2017年11月10日至同年11月19日。2017年12月18日,第三人拟定《关于“某小区二期”方案设计局部调整的申请报告》,拟调整内容包括:“1.关于供电配套设施的设置。根据供电局具体要求,对二期方案强电设计进行局部调整,优化为3个公变配电房、1个物业专变配电房、1个开关站。其中1#公变配电房和开关站设计在二期西北侧,因原方案预留位置处有电缆井和电缆管沟,故施工图设计为避开此影响将此位置东移了20米;增设的2#公变配电房设在6#楼的北侧;3#公变配电房和物业专变配电房设计在原方案预留的小区中央绿化东南侧。2.关于水泵房的设置。由于水泵房要求净高4.4米和配置面积扩大的要求,水泵房由原来设置在11#商业内调整到12#商业西侧,单独设置。”2017年12月20日,第三人向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提出某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次日,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受理上述申请并作出(2017)建筑方05076号《规划审查意见回复单》,原则同意涉案项目分期方案和二期规划方案,二期可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2017年12月22日,第三人在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镇海物资局地块项目(某小区二期)备案,二期项目总用地面积69.498亩,总建筑面积121400平方米。2018年3月7日,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核发浙(2018)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08526号《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5221.9㎡。同年3月14日,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核发浙(2018)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09013号《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946.2㎡。2018年4月23日,第三人向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分别提出某小区二期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初验)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同日,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依法受理并核发(2018)甬建验0205019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和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镇海物资局地块项目(某小区二期)总用地面积46332.56㎡,总建筑面积120365.6㎡,地上建筑面积92488.79㎡,地下建筑面积27876.81㎡等。2018年4月23日,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公布。

另查明,2009年9月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发《关于同意镇海老城次分区顺隆地块(ZH02-0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甬政发〔2009〕67号)。顺隆地块(ZH02-06)主要用途为居住,用地面积38.4公顷,居住人口控制规模9000人,总建设容量52万平方米,公园绿地面积4.07公顷。宁波镇海物资局地块项目位于顺隆地块(ZH02-06)范围内。2007年9月17日,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签发《宁波市镇海区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规划要求沿江西路1#、2#地块如需分期开发建设,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沿江西路1#、2#地块统一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容积率<2.1,建筑密度≤35%,绿地率需符合《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住宅建筑控制高度70米等。被申请人核发的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上述规划条件要求

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11200292),房屋坐落于镇海沿江西路1000号某小区363幢901室,建筑面积88.7

申请人所称的某小区二期商铺用电服务新建配电房、开关房,系第三人《关于“某小区二期”方案设计局部调整的申请报告》中的1#公变配电房和开关站。该变配电房和开关站原设计在二期西北侧,因原方案预留位置处有电缆井和电缆管沟,第三人在施工图设计时将其向东移位,与申请人等房屋所在的3号楼南北间距22.92米。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高度不超过6米的变配电房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等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规范要求的条件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该变配电房设置符合规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某小区(物资局地块)一期(住宅、商业)竣工测量总平面图》《某小区二期1号公变配电房移位平面图》《配电房效果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某小区(物资局地块)(住宅、商业)1:1000总平面图》《某小区(物资局地块)一期(住宅、商业)1:500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浙规(建)证0205060号)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前公示》、现场公示照片、政府网站公示截图、《某小区一期供电现状情况说明》《关于“某小区二期”方案设计局部调整的申请报告》《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建、构筑物工程)》《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受理通知书》《规划审查意见回复单》《送达回执单》《建设工程放验线联系单》《镇海物资局地块项目(某小区二期)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绘资料》《宁波市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规划放线检验情况汇总表》《宁波市规划局建设工程初验审批表》《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构筑物工程)》《关于宁波某置业公司某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镇环许〔2009〕79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及附图、《在建项目规划管理告知书》《宁波市规划局批后管理责任书》《建设工程批后公布通知书》《关于同意镇海老城次分区顺隆地段(ZH02-0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甬政发〔2009〕67号)、《不动产权证书》《宁波市镇海区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某小区二期” 1#公变配电房和开关站位置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适格。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某小区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宁波镇海物资局地块(某小区社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关于“某小区二期”方案设计局部调整的申请报告》等相关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定涉案项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决定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批后公告。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后,第三人又提出某小区二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局部调整申请,被申请人对该调整内容未进行公示,存在程序瑕疵。鉴于该局部调整确系客观原因所致,且调整范围较小,尚不足以影响被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四、申请人请求责令开发商(第三人)立即拆除某小区二期商铺的配电房、开关房,还原小区一期与二期商铺之间的围墙和绿化带,补种现已毁坏的花木,与被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没有直接关联,不属于本案审查内容。申请人若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综上,被申请人向某置业公司核发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基本合法。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4月23日核发的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