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裁决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0〕324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24 11:43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0〕324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慈政处〔2020〕17号),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等规定,被拆迁人应平等享受人口补偿。申请人87岁的母亲属于无房户且在拆迁地居住六十余年,因2002年申请人回乡导致家庭住房困难,无奈筹钱建房。申请人母亲于2004年经公证将新建房屋产权分析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又将此次被拆迁房屋分割10㎡给母亲。申请人与妻子、女儿均为上海户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地居民可享受人口补偿,申请人及家人也应享受人口补偿。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慈政处〔2020〕17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慈政处〔2020〕1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282)A〔2017〕-002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慈溪市2017年度计划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61.916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60.744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1717公顷)。2018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慈政发〔2018〕12号征收土地公告,其中慈城区Ⅲ201710#-11、12慈溪市四灶浦南延(新城河二期)拓疏二期工程征收某镇某村集体土地1.9958公顷。2018年9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282)A〔2018〕-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慈溪市2018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6.476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6.4766公顷)。2018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慈政发〔2018〕4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慈城区I201814#-13、14(招拍挂地块)征收某镇某村集体土地0.6761公顷。2018年9月14日,慈溪市新城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说明》,证明慈溪市四灶浦南延(新城河二期)拓疏二期工程(南三环路—东横河)项目(以下简称四灶浦南延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约需要2亿元,现已落实。慈溪市某镇人民政府出具《梅湖农民公寓安置房源情况》,证明四灶浦南延项目调产安置房源位于梅湖农民公寓,共约20套。2018年10月9日,原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听证告知公告》(慈土拆听告字〔2018〕第1号),告知被拆迁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四灶浦南延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如需听证的,请于同年10月16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同日,原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将听证告知书、规划拆迁红线图在项目指挥部宣传窗、某村宣传窗、拆迁项目现场等处予以张贴,并将听证告知书送达某镇某村。因听证申请人有35人,经全体听证申请人协商,一致推举徐某君等7人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2018年12月17日,原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向7名听证代表作出并送达《听证通知书》,并附四灶浦南延项目拆迁实施方案(草案)。2018年12月28日,拆迁实施方案听证会在慈溪市某镇文化广场召开,听证代表就实施方案发表意见、质询。2019年1月2日,原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四灶浦南延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上报被申请人审批。201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慈溪市四灶浦南延(新城河二期)拓疏二期工程(南三环路—东横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批复》(慈政函〔2019〕15号)。2019年1月30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政府网站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慈征拆〔2019〕第1号),并于同日将该公告和拆迁实施方案在某村村委、拆迁现场进行张贴,公布了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及救济途径等事项。2019年2月18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慈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公开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报名参加涉案拆迁项目评估的候选机构有慈溪市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2019年2月21日,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户代表等见证下,通过抽签方式江苏某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评估公司)被确定为四灶浦南延项目的评估机构。同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慈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了确定四灶浦南延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并在拆迁现场进行张贴。2019年4月2日,受拆迁人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委托,宁波市某国土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并出具测绘成果书。经实地测量,申请人涉案房屋总建筑面积64.66㎡,其中砖木结构房屋二间。2019年5月7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政府网站发布搬迁期限公告,并在指挥部宣传窗、拆迁现场等处张贴。四灶浦南延项目搬迁期限1个月,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申请人位于某镇某村埋马东33-1号房屋在拆迁红线范围内。1993年9月30日,原慈溪市土地管理局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慈集建(93)字第152758号),证载用地面积32.04㎡,其中建筑占地32.04㎡。因失火申请人于2013年原址重建三间平房,占地面积67.52㎡,建筑面积64.66㎡。申请人及其妻子、女儿户籍在上海,2015年12月31日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均为非农。2019年12月15日,受拆迁人委托某评估公司作出苏天元房评报字(2019)第NC0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载明:申请人被拆迁房屋认定土地使用权面积32.04㎡,房屋建筑面积32.04㎡,价值时点2019年1月30日的估价结果为被拆迁主体房屋按房屋重置价评估价格21960元;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18667元;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格10914元。同日,某评估公司和拆迁人分别将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权属及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并在某村公告栏予以张贴。2020年4月10日,拆迁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告知书》(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估价报告、测绘成果书),告知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可安置面积32.04㎡,或可安置地基1间(建筑占地面积47.5㎡),房屋装修附属物10914元。申请人户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拆迁涉及的被拆迁房屋权属、可补偿安置面积、评估结果等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交异议,要求按5个人口予以补偿安置。2020年4月17日,拆迁人作出《关于张某告知书异议的答复》,因申请人户户籍均不在本市范围内,根据《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因拆迁人与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拆迁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拆迁裁决申请。2020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受理后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和裁决申请书副本等资料。2020年8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要求按5个人口予以补偿安置。同年8月26日,被申请人经审查,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作出慈政处〔2020〕1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于同月31日向申请人和拆迁人进行了送达。该裁决书裁定:申请人拥有的某镇某村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面积32.04㎡,房屋建筑面积32.04㎡。因申请人及其妻子、女儿户籍均不在慈溪市,故可安置人口0人,该户实际可安置面积为32.04㎡,或可安置地基一间(建筑占地面积50㎡)。被申请人提供三种安置方式供申请人选择:(一)货币安置,拆迁人应合计补偿申请人人民币215759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金额18667元,可安置面积补偿金额168370元,以上两项补偿金额再增加5%的增补金额9352元,用地面积补差金额1442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10914元,搬家补贴费24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4614元。(二)调产安置,安置房为现房,位于某镇梅湖村梅欣苑,可安置面积32.04㎡,拆迁人应补偿申请人人民币35730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金额18667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10914元,用地面积补差金额1442元,搬家补贴费24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2307元。(三)迁建安置,拆迁人以慈溪市某镇彭桥村拆迁安置区内地基作为安置地基,可安置地基一间(建筑占地面积50㎡),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拆迁人应补偿申请人人民币29996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补偿金额21960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10914元,搬家补贴费24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3076元,用地面积补差金额-8354元。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拆迁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兄弟张C的《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载明,张C户于1995年11月在某村获批拆除老屋1间原地新建2.5层楼房2间,合计占地面积90,申请人母亲伍某意作为家庭成员享受建房用地审批权利。伍某意的《慈溪市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载明,伍某意于2004年1月在某村获批新建二层楼房二间,占地面积83,建筑面积166。申请人提供的(2004)慈证民字第628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母亲伍某意与申请人于2004年8月5日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伍某意自愿将2004年1月批准建造的房屋(实际建造三层楼房三间)分析给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慈政处〔2020〕1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财产分析协议、公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浙土字(330282)A〔2017〕-002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慈政发〔2018〕12号征收土地公告、浙土字(330282)A〔2018〕-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慈政发〔2018〕4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安置资金估算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说明、浙土字A〔2016〕-032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慈政发〔2017〕15号征收土地公告、梅湖农民公寓安置房源情况、慈土拆听告字〔2018〕第1号听证告知公告及送达回证、听证告知公告张贴现场照片、听证代表人推举书、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关于四灶浦南延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关于要求批准四灶浦南延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的请示(附拆迁实施方案)、关于同意四灶浦南延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的批复、慈征拆〔2019〕第1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现场照片、关于公开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评估机构抽签选定现场记录、随机产生拆迁项目评估机构介绍、关于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及张贴现场照片、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搬迁期限公告及张贴现场照片、复函、房屋情况说明、被拆迁人可安置人口、面积或地基认定、村庄地籍调查登记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居民户口簿、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表、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明细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调产安置补偿明细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自行迁建安置补偿明细单、被拆迁房屋权属及补偿安置情况公示、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公示及张贴现场照片、告知书(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估价报告、测绘成果书)及送达回证、申请人提交的异议材料、关于张某告知书异议的答复、协商记录、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拆迁争议裁决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拆迁争议裁决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拆迁争议裁决答辩、财产分析协议、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慈政处〔2020〕1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规划拆迁红线图、慈城区I201814#-13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慈城区I201814#-14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慈横河Ⅲ201603#135.81-578.58图纸、张C户的《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伍某意的《慈溪市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就拆迁人与申请人之间拆迁争议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慈政处〔2020〕1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补偿安置面积。申请人持有的慈集建(93)字第15275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申请人原有房屋土地面积32.04㎡,其中建筑占地32.04因失火申请人于2013年未经审批在原址重建三间平房,建筑面积64.66㎡。拆迁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合法权证记载面积对可补偿安置面积进行了核定并公示,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可安置面积为32.04㎡,符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2.关于评估价格。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发布公开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监督下通过抽签方式选定某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某评估公司按照规定的评估方法对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符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据此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裁决,应当予以认可。3.关于安置人口。《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拆迁实施方案载明,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农业户、非农户,按2015年12月31日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前被拆迁人的户口性质认定。申请人家庭为非常住农业户口,且在2015年12月31日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前户籍均不在该市范围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涉案房屋拆迁裁决时认定可安置人口为0,并无不当。4.关于安置内容。根据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应安置人口等情况,被申请人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对申请人提供货币安置、调产安置、迁建安置三种安置方式。每种安置方式均包含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内容,各项补偿和补助标准明确、内容具体,符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号)等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慈政处〔2020〕17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于2020年7月31日受理裁决申请后,向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及裁决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被申请人经审查于同年8月26日作出慈政处〔2020〕1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向申请人和拆迁人进行了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慈政处〔2020〕1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其母亲伍某意享有被拆迁房屋10份额并要求纳入安置人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慈政处〔2020〕17《房屋拆迁裁决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