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经2021年2月1日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18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为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修订草案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市商务局于2020年10月28日完成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对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我局及时将修订草案送审稿印发至区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专题组织召开驻甬外商投资企业代表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了解近年来我市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听取企业对立法工作的意见;赴部分区县(市)召开基层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基层一线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意见和建议的问题和困难。截至2020年12月2日,收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5个方面32条,针对性、操作性较强,部分意见具有一定建设性。根据收集到的各方意见,经分析研究,与有关部门协调,部分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基层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形成了《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21年2月1日提请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投诉处理工作要求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标宁波作为重要窗口“模范生”,应根据宁波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提出更高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要求。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为完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推进制度建设,本《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提出了“规范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厘清了投诉处理的受理范围;规定了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属地负责、依法处理、公平公正、保障权益、便捷畅通、定分止争”的原则。
(二)建议对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存在职责不清,工作机构不明的问题,对一些涉及跨部门的工作存在协调问题。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规定: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主管部门的以及应当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第七条规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内设机构负责投诉处理日常工作等;第八条规定了投诉工作机构的七项工作职责。
(三)建议保障投诉人权益、明确相应义务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投诉人开展投诉活动,应当加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投诉工作不满意时,应当有相应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一些部门认为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时,投诉人也应尽自己相应的义务来避免权利滥用。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利并避免权利滥用是正当投诉程序的应有之义。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利,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规定了投诉人的异议和和解权利,同时规定了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以及时查清投诉案件。基于上述要求,本《办法》分别对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投诉人了解处理程序、回避申请、和解、异议等多项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投诉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给予必要协助,履行和解协议等项义务。
(四)建议增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内容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应当完善外商投资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建立政商沟通渠道,便利投诉、畅通渠道。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为持续改善外商投资领域营商环境,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四个条文分别作出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体系,营造稳定、可预期和公平的市场环境”;第十九条规定“市投诉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推动出台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政策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外商投诉处理与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的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便利投诉、畅通渠道,《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多种受理通道;第十四条规定了当场受理、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了优化工作流程和以信息化方式方便信息查询等。
(五)建议延长工作机构告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时间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投诉工作机构在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该项规定具有一定工作难度,希望延长处理时间。
处理情况:不采纳。
分析认为: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已规定收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根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为便利投诉人投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诉材料不全的,由投诉工作机构一次性告知其在15日内补正。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