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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规章项目)》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04-22 12:06 点击量: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的精神,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当好“重要窗口”模范生的使命任务,为我市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参照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流程,市政府将2021年的规章立法项目与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由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合并编制形成《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体现了立法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合理统筹利用立法资源,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稳定性和有序性,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规章项目)》的编制过程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项目的编制工作,市司法局于2020年9月印发了《关于申报2021年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建议的通知》。根据各部门申报情况,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编制动态,参考2020年政府规章项目调研论证结果、立法后评估结果以及规章清理结果,与相关部门就申报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条件成熟程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沟通与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规章计划(草案)》)。该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后,与由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立法项目合并编制形成《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2021年4月1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甬政发【2021】22号)。

二、坚持法制统一和改革急需先立原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中的规章项目的确定遵循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立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切实可行的原则。二是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修改修订或废止。因此,在编制中主要安排的是现行规章的修订(修改)和废止类项目。

三、六件规章制定(修订、修改)项目、五件规章废止项目将在年内提请审议,五件规章修订列为预备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中的规章项目分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废止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制定和修订项目是指年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列入制定(修订、修改)项目和废止项目都是事先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研论证,规章草案已基本成熟,且是经济和社会生活较为迫切的项目。预备项目是已完成立法项目调研,经过论证或调研符合必要性等要求,但个别条件还不成熟,待条件成熟后,可以调整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2021年,市人民政府共确定6件规章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5件规章为废止项目,5件规章为预备项目。其中制定(修订、修改)项目分别为:《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宁波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修改)》《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修订)》;废止项目为《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预备项目为:《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

(一)《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起草部门:市司法局

立法背景:本市自1988年取得地方立法权后,于1991年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该规章于2002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施行后被废止,此后本市无专门就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2017年国务院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程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近年来我市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存在起草调研不够充分、规章草案起草质量不高等现象。为了做好该项工作,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有必要重新制定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二)《宁波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立法背景:现行《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调整范围较广,包括了城市公共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2019年修订的《消防法》和国家《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等提出了新要求,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与其存在不一致。当前我市主要存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职责界限不清,财政资金保障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市政消火栓管理的规章,其他消火栓的管理可以依据《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三)《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

立法背景:《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共同发布施行,明确了大桥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管理经营好大桥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随着《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公路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规的出台,该规章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同时,机构改革后大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做了调整,大桥运营管理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一部规章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四)《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修改)》

起草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5年施行,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同时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和名称表述进行了调整,有必要对该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五)《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财政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1年施行,在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缓收减收和免收的审批等方面与《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规不一致,需要修改予以衔接完善,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六)《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交通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6年施行,存在与《浙江省公路条例》存在不一致以及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七)《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废止)》

起草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9 年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基本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所替代,考虑到上位法律、法规针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已经较为具体,基本满足我市对食用农产品的行政管理需要,该规章已无必要继续施行,因此列为废止项目。

(八)《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废止)》

起草部门:市水利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9 年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调整完善,该规章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主要制度在《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更为系统、完善的规定;同时,随着近年来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过提升改造后逐渐纳入到城镇供水管网,规章所调整的农民饮用水工程数量越来越少,该规章已无必要继续施行。因此列为废止项目。

(九)《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废止)》

起草部门:市住建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4年起施行,对规范我市建设用砂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工信部出台的《关于推进机制砂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建设用砂作出了新的规定,该规章与国家的政策不一致,国家的规定可以满足行政管理需要,因此列为废止项目。

(十)《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废止)》

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立法背景:《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调整的内容已覆盖了规章所调整的内容。因此将该规章列为废止项目。

(十一)《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废止)》

起草部门:市司法局

该规章自2007年施行,其部分条款与《行政处罚法》及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不一致。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实践中我市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主要执行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不再适用本规章。因此,将该规章列为废止项目。

(十二)《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起草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7年施行,部分条款与《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不一致,需要修改。考虑到规章的主要实施部门对规章的调整对象、部门职责的确定、登记服务点设置等条款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十三)《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

该规章自2005年施行,我市常洪隧道、甬江隧道等水底隧道管理的实际情况及管理主体已发生变化,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订。考虑到规章修改的内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十四)《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起草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该规章自2009年施行,部分条款与《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不一致,需要修改。考虑到就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方面有无必要单独制定规章,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十五)《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该规章自2006年施行,部分条款与《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需要修改。考虑到起草单位对测绘管理思路及方式方法等方面与“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十六)《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该规章自2011年施行,存在基金申请对象过于单一,救助范围过于狭窄,垫付条件过于严格,垫付金额过低,垫付项目较少,审批程序繁琐,部门协作有待加强等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考虑到财政部正在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有关问题需要待其明确后再作深入研究,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四、十一件规章列为年内调研论证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中的规章项目,除了制定(修订、修改)项目、废止项目和预备项目外,市政府还将11件具有一定立法必要性,但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范还不是很清晰,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出台的项目作为调研论证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宁波市公共区域闲置废弃车辆管理办法》(市公安局牵头)、《宁波市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宁波市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市商务局牵头)、《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修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订)》(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修订)》(市住建局牵头)、《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修订)》(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修订)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这10件规章调研论证项目将在年内完成前期调研工作,并在2021年9月底前提交调研论证报告。


政策原文: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