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要求,经市政府授权,现重新确认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并予以公告。
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宁波市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宁波市政务投诉举报电话为“12345”。
附件:宁波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
宁波市司法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宁波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地 址派出机构名称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8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9号/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镇玉泉南路300号/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宁波市北仑区兴业大道1号/
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宁波市科技园区凌云路75号/
二、授权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地 址派出机构名称
宁波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宁波市能源监察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
宁波市气象局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118号/
三、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委托机关地 址
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595号
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海曙区西北街22号
宁波市水政监察支队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卖鱼路64号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宁波市民政执法支队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育才路295号
宁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四、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派出机构
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派出机构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地址派出机构名称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税区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梅山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45号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余姚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