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甲与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裁决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19〕208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14:31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19〕208号

 

申请人:金某甲

被申请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金某甲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甬高拆裁[2019]05号《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于2019年9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拆迁人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房屋征收办”)在不符合拆迁条件的情况下实施拆迁,被申请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非法受理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并完全依据拆迁人的申请进行裁决,其裁决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违法,且对拆迁补偿极其不合理。故请求撤销甬高拆裁[2019]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

被申请人称: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甬高拆裁[2019]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8]-006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宁波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申请人金某甲所属的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钱村(2015年7月划归贵驷街道)沈家房屋位于该批次征地范围内。拆迁人高新区房屋征收办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及其《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实施细则》)、《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07]17号)、《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07]18号)、《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及其《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补充意见》(镇政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贵驷街道东钱村华家沈家章家盘油车胡家等自然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拆迁实施方案》)(草案),并附上征地批文、拆迁规划红线图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安置用房或安置用地落实证明等材料文件,报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土分局”)审核。其中,高新区财政局出具证明称:补偿安置预算资金已列入2018年度高新区财政预算,由高新区财政局保证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年7月23日,高新区国土分局发布《拆迁听证公告》(甬高拆听字(2018)第1号)。告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年8月3日,高新区国土分局在东钱村村委会就拆迁实施方案召开听证会。2018年8月28日,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批准了《拆迁实施方案》(甬高科办[2018]49号)及《拆迁实施细则》(甬高科办[2018]50号)。同月30日,高新区国土分局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甬高征拆(2018)第1号),公告载明:一、拆迁人:高新区房屋征收办;二、拆迁范围:贵驷街道东钱村华家沈家章家盘油车胡家等自然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三、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参照《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及《拆迁实施细则》(甬高科办[2018]50号);四、搬迁期限:90天,自发布拆迁签约公告之日起算。并告知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有异议,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日,高新区国土分局将拆迁公告送达至贵驷街道东钱村委会,并将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张贴至东钱村村务公开栏。2018年9月21日,拆迁人发布该地块拆迁项目签约公告,告知自2018年9月25日起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7月25日,高新区国土分局在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开选取拆迁补偿评估(含测量)单位公告》(甬高集拆评[2018]01号)。公告载明贵驷街道东钱村集体所有土地拟实施拆迁,涉及被拆迁人约116户。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且具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经验的评估机构可前来报名。2018年8月3日,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有效报名的4家评估(含测量)单位随机抽取了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作为拆迁评估(测量)单位。同年9月5日,评估公司就申请人户所属沈家14#房屋出具《宁波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用房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编号为2-13,附《房屋征收评估装修价格清单及测绘图),评估时点为2018年8月28日。同年11月16日,评估公司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于同年12月15日,将评估报告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评估测量结果显示申请人户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394.17平方米。

根据金某甲户镇土私字[2011]第639号《镇海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显示,原用地情况为已批准面积139.16平方米,其中楼房3间合计用地面积89.96平方米,平房3间合计用地面积49.21平方米,申请用地情况为保留89.96平方米,拆除49.21平方米,翻(扩)建30.04平方米,合计用地面积120平方米。经村委会、镇(街道)规划部门、镇(街道)国土所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上报,镇(街道)规划部门和国土所意见分别为“同意翻建楼房壹间,建筑面积60.8平方米”“同意该户申请保留楼房3间面积89.96平方米,拆除平房3间49.21平方米,原地翻扩建使用宅基地30.04平方米,合计用地面积120平方米”。镇海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9日审批“同意保留原房屋占地89.96平方米,拆除其余旧房后,翻建使用宅基地30.04平方米(备注:应为楼房),合计用地面积120平方米。”2018年4月11日,金某甲提交《贵驷街道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申报表》,载明:现有人口结构,金某甲(户主)、高某某(妻子)、金某乙(儿子)、金某(孙子);申请用地情况合计120平方米。经村委会审查,国土所及街道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分别出具审核意见。村委会审查意见“该户现在在册农业户口4人,现有房屋占地139.16平方米,可享受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情况属实。”国土所审核意见“该户可审批面积120平方米,原地曾改建120平方米。”街道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同意该户翻建楼房2层,后檐口标高不大于8米,可建阁楼计建筑面积不大于占地50%。”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国土分局备案意见皆为“同意”。表格备注栏注明“宅基地审批备案通过后,申请人不按实际建造房屋,但在遇到拆迁时可根据本审批备案材料予以安置补偿。”综合上述宅基地审批及备案情况显示,申请人金某甲户农业在册人口4人,经审批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楼房2层)。据此,拆迁人根据《拆迁实施方案》及《拆迁实施细则》、贵街办发[2018]28号文件等规定,结合金某甲宅基地审批、备案情况及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测绘报告,核定金某甲户可安置人口4人,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为265.56平方米,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250平方米。2018年11月16日,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将申请人户合法权属面积和可补偿安置面积进行公示。2018年12月15日及12月21日,拆迁人先后与申请人进行协商,申请人均提出“儿子金某乙和父亲金某甲实际已分户居住,要求分户单独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要求。因拆迁人与申请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拆迁人遂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并于同年6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答辩通知书》。同年7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查,根据《拆迁条例》及《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作出甬高拆裁[2019]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并于2019年7月19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查明确认,经测绘公司测量,申请人金某甲户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为394.17平方米,未经审批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28.61平方米。申请人金某甲户可安置人口共4人,分别为本人及其妻子高某某、儿子金某乙及孙子金某。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楼房2层),合法建筑面积为265.56平方米,可安置面积为250平方米。拆迁人提供货币安置及调产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供申请人选择。被申请人根据《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调产安置。(一)、申请人选择货币安置。拆迁人应向金某甲户支付货币补偿资金合计2878949元:即可安置房屋货币补偿2331750元、被拆迁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款147803元(其中包含超安置面积补贴8586元)、装饰补偿金额137673元、(3项合计2617226元),选择货币安置的再按前3项合计增加10%的补偿金261723元。(二)、申请人选择调产安置。如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后7日内未向申请人书面提出货币补偿要求的,视为放弃货币安置。申请人户可安置面积250平方米,安置地点在贵驷街道,安置小区为映荷佳苑一期、二期(暂定名)。调产安置房屋差价按规定作如下结算:按可安置面积250平方米购买安置房,申请人须支付购房款625000元(2500元/平方米,楼层差价待安置房抽签安置后另行结算)给拆迁人。拆迁人须支付给申请人金某甲户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合计764062元,其中包含房屋评估价147803元、装修评估价137673元、安置补贴资金478586元。上述两项相抵扣后,拆迁人尚需支付给金某甲户房屋补偿款139062元(764062元-625000元)。二、拆迁人向申请人支付搬家补贴费1000元。三、如申请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合法建筑面积以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12个月过渡补贴费30000元;选择调产安置的,按2500元/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旧房腾空交付给拆迁人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四个月止(自第25个月起翻倍计发)。四、有线电视、电话、电脑网络、热水器、空调等移位按规定按实补偿。五、申请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未经审批建设房屋(不予补偿),否则将予以依法强制拆迁。六、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腾空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并将该房屋交给拆迁人。若不履行,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七、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甬高拆裁[2019]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集体土地审批情况(1页纸的表格)、金某乙甬集用(2009)第0600826号土地使用证(1页纸的表格)、[2011]154号《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8]-0067)、《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镇贵(2018)第3号)、《拆迁实施方案》(草案)、贵驷东钱村拆迁地块一(定界图)、高新区财政局出具的《贵驷街道东钱村华家沈家章家盘油车胡家等自然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资金落实证明》、安置地块征地批文浙土字A[2016]-007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镇贵[2016]第1号)、《拆迁听证公告》(甬高拆听字[2018]第1号)、送达回证及张贴照片、听证会签到单、听证会现场照片、听证笔录、镇政发[2007]17号、镇政发[2007]18号、镇政发[2004]66号、镇政发[2008]17号、镇价[2007]33号、镇政发[2016]46号、甬价管[2018]27号、贵街办发[2018]28号等文件、《拆迁实施方案》(甬高科办[2018]49号)及《拆迁实施细则》(甬高科办[2018]50号)、《征收集体土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甬高征拆(2018)第1号)、送达回证及张贴照片、签约公告及张贴照片、《关于公开选取拆迁补偿评估(含测量)单位公告》(甬高集拆评[2018]01号)、《公开选取评估机构确认书》、沈家14#的《宁波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用房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编号为2-13,附《房屋征收评估装修价格清单及测绘图)及送达回证、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所属的被拆迁房屋照片、镇土私字[2011]第639号《镇海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贵驷街道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申报表》(备案号:沈家-9号)、评估结果公示(附《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明细表》)张贴照片、《集体土地被拆迁住房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公示》张贴照片、拆迁人与申请人协商谈话记录2份、《房屋拆迁裁决答辩通知书》、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贵驷街道原属宁波市镇海区下辖行政区划,因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需要,贵驷街道社会事务由镇海区政府整体委托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行使。根据《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依法具有就拆迁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拆迁争议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拆迁人根据征地批文、规划红线图等相关材料,依照《拆迁条例》第九条等规定拟定《拆迁实施方案》,经高新区国土分局依法听证后报被申请人批准,并由高新区国土分局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符合《拆迁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批准的《拆迁实施方案》未被依法改变前,可以作为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依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补偿安置内容适当。1、关于安置人口。根据金某甲户集体土地登记情况及宅基地审批备案申报表均显示,申请人在册农业人口为4人,可享受宅基地人口为4人。被申请人确定申请人家庭可安置人口为4人,符合《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2、关于补偿安置面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家庭可安置人口、房屋权属来源及宅基地审批备案情况(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可建楼房2层),确定金某甲户合法建筑面积为265.56平方米,可安置面积为250平方米,符合《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拆迁时被拆迁人要求分户的,必须符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不符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条件已自行分户的,仍视作一户计算。”另《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根据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下同)人员结构,每人控制在20-28平方米。其中……4-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不得变相分户,不足户型的按每人24平方米内审批。”据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分户安置要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3、关于补偿安置内容。拆迁人对申请人家庭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丈量评估,对评估结果和可补偿安置面积进行了公示,并就补偿安置方案与申请人进行了协商。因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在裁决中提供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二种补偿安置方式供申请人选择,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标准和费用,符合《拆迁实施方案》及其实施细则、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三、被申请人作出裁决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拆迁人申请受理裁决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后依法送达申请人,符合《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程序合法。四、根据《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基准日(估价时点)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本案中,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2018年8月30日,评估时点为2018年8月28日,与上述规定不符,存在瑕疵。鉴于《拆迁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参照镇海区当年公布的周边街道区域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确定。如镇海区未公布的,则按宁波市7月份公布的相应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确定”。涉案项目评估实际按照《关于测定公布2018年6月份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8]27号文件,原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7月20日发布) 执行,该瑕疵客观上不影响被拆房屋评估结果,故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甬高拆裁[2019]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甬高拆裁[2019]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