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0〕316、318号
申请人:申请人沈某成、林某树等33人。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沈某成、林某树等33人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海政发〔2020〕3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枢纽庄桥至宁波段增建三四线工程项目(海曙段)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第37号房屋征收决定》),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予以并案审理。经延长复议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沈某成等23名申请人表示:离铁路外轨中心0-30米内的31户住户不接受“先征地,后置换”做法,要求实行“先安置住房,后征地”的征收政策,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连同土地一起予以征收。二、林某树等10名申请人表示:**花园**小区自2003年建成以来,已历经二次铁路建设。上一轮铁路建设,铁路路基最近处距**花园门牌号为35、37、39号的居民住宅楼已不足10米。从宁波枢纽庄桥至宁波段(铁路)增建三四线工程项目(海曙段)已划定的建设红线看,新的铁路将紧挨着该住宅楼墙角而过,路基边线距该幢建筑不足3米,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规定。铁路两侧必须留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为10米,本幢住宅楼已完全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申请人要求在新的三四线铁路建设的同时,及时解决本幢住宅楼对铁路的影响,不仅仅是限(离铁路中心线)35米范围内的居住业主搬迁,而是整幢业主征迁,按《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真正做到“建筑退让”。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7号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因宁波枢纽庄桥至宁波段(铁路)增建三四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铁路线增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20年3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铁路建设推进管理中心向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原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管中心”)提交申请,申请征收铁路线增建工程项目(海曙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预算费用约17000万元。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表明,该工程项目符合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规划及宁波市海曙区2019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16〕097号)和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200201900003号)证明,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告载明拟征收范围:“东至铁路既有线(增建三四线工程用地红线),南至铁路宁波站,西至增建三四线工程用地红线,北至余姚江。具体地址:**花园部分附属物(绿地)、林家边1号(部分)、胜丰路林家边1号、胜丰路85弄8号、水上公园地块(部分)(上述地址如有遗漏,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5户。”同日,区征管中心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组织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经房办)、区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等15个部门代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村)代表,对铁路线增建工程项目(海曙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全面会审和论证,并出具论证结论书,认为该项目房屋征收确系公共利益需要,证明材料齐全,划定征收范围适当,补偿安置方案公平。2020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0日。2020年8月17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铁路线增建工程项目(海曙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20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的情况通告。2020年8月19日,被申请人组织完成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2020年8月20日,区征管中心制发海征通〔2020〕第1号文件,通知各有关单位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手续。2020年8月21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0年8月24日,评估报告形成,认为该工程项目具备合法、合规、合理、可行的条件,落实相关措施后风险整体可控。2020年8月25日,铁路线增建工程项目(海曙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算费用17700万元已由宁波市海曙区南站区域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征收专户支付至区征管中心征收资金专户。
2020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第37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意征收铁路线增建工程项目(海曙段)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内容:一、征收范围:东至铁路既有线(增建三四线工程用地红线),南至铁路宁波站,西至增建三四线工程用地红线,北至余姚江。具体地址:**花园部分附属物(绿地)、林家边1号(部分)、胜丰路林家边1号、胜丰路85弄8号、水上公园地块(部分)(上述地址如有遗漏,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5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区征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涉及**花园部分附属物(绿地)及涉及**街道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白**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计算,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同日,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将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公告附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次日,被申请人在《宁波日报》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载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调查基本情况、征收补偿法律依据、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偿方案、奖励标准、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其他事项及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内容。其中,(非住宅)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申请人对该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铁路线增建工程项目为省、市重点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铁总计统函〔2017〕288号)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8日批复,设计速度标准为120km/h,区段内主要开行普通客车及动车组。2019年2月,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对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噪声、振动等)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增设声屏障、部分声屏障加装干涉器、全线设置无缝钢轨等)后,沿线敏感点声环境可达标或好于现状或维持现状,振动环境可达标。2019年3月1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同意(甬环建〔2019〕6号)报告书结论。此外,为顺利推进该工程项目建设,宁波市海曙区铁路建设推进管理中心于2020年12月23日张贴发布《公告》,拟对增建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进行功能置换,即在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基础上,以货币形式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功能置换,共涉及房屋39户,其中**花园32户(有1户位于8米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第37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涉及**花园与铁路外轨道中心线距离现状图(照片)、甬铁便签〔2016〕6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花园业主信访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权证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16〕097号)、地字第330200201900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铁路线增建工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证明》《关于铁路线增建工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甬政发〔2017〕4号文件、《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用地红线图、征收补偿费用资金证明(交易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房屋拟征收范围公告与拟征收范围内调查登记事项公告及张贴照片、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及张贴照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签到单及论证结论书、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及张贴照片、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及张贴照片、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议签到单及评估报告(摘要)、《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海征收通〔2020〕第1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核意见、《第37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宁波日报》公告发布页及公告张贴照片、铁总计统函〔2017〕288号、《公告》及张贴照片、甬环建〔2019〕6号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建设项目属于被申请人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该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该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经宁波市海曙区铁路建设推进管理中心向区征管中心提出申请,由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分别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由被申请人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该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征管中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被申请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予以公布,符合《征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同时完成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和认定,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宁波日报》进行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本案房屋征收范围系依据依法确定的铁路用地红线范围确定,而且铁路建设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表明,无论是项目施工期还是运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在落实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沿线敏感点声环境可达标或好于现状或维持现状,振动环境可达标。因此,申请人以**花园小区部分房屋已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为由,要求将该部分房屋一并予以征收,依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7号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无法予以支持。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海政发〔2020〕3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枢纽庄桥至宁波段增建三四线工程项目(海曙段)房屋征收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