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0〕369号
申请人:夏某荣。
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慈溪市某毛绒有限公司。
第三人:吴某迪。
第三人:宁波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夏某荣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慈政函〔2020〕20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某毛绒毛绒有限公司“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205号批复》),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可作为雇主,因雇员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认可申请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人为慈溪市某毛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毛绒公司”)提供的仅为物流服务,并不提供装货服务,用涉事叉车将毛绒产品装运至货车上是某毛绒公司的义务,无论是对叉车的安全管理还是合规使用都是某毛绒公司的责任,本次事故也是因为某毛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叉车工存在主观过失,放任王某无证操作才导致事故发生,某毛绒公司才是此次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第二,申请人与王某之间成立的是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的相关法律,仅因其未对雇工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就要求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第三,申请人作为雇主对雇员的个人行为尽到了劝阻义务,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第四,申请人及时将王某送医救治,并积极与王某家属协商处理死亡赔偿事宜,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9万元,剩余赔偿责任64万元人民币由某毛绒公司等责任单位承担,由此可见,关于事故人损赔偿,某毛绒公司都认可与申请人负有同等责任,作为安全事故主体对安全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令人匪夷所思;第五,申请人并非无证经营,宁波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强制要求所有商户用其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用其公司统一的业务单据,且通过限定加油、收取车辆管理费、保险费等方式收取品牌使用费,并限制所有商户办理个人营业执照,此种方式实质上符合挂号经营,某物流公司从中获得了利益,理应与申请人对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此次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有误,将申请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205号批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出责任认定。
被申请人称: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宁波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总工会和龙山镇等有关单位于2020年8月19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人员、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有关事实由相关人员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其他物证为证,并于同年11月6日出具《关于要求批复慈溪市某毛绒毛绒有限公司“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被申请人收到请示报告后,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5号批复》,并于同年11月26日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批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作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实际负责人,负有发现并排除现场环境、人员、设备不安全因素的职责,但申请人明知其雇工王某没有叉车操作证,并且一直在王某作业场地旁,未采取有效措施,放任王某进行特种设备作业,最终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申请人理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某毛绒公司并未指挥申请人及其雇工王某操作涉事叉车,但作为货运委托方及叉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公司内叉车缺乏有效管理,在本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根据询问笔录,申请人属独立经营业务,与某物流公司只是房屋租赁关系,不应由某物流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某物流公司未督促申请人履行租赁合同办理营业执照,对本起事故应负次要责任;申请人雇工王某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违规驾驶叉车,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已经死亡,不予追责。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205号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合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某物流公司称:申请人与本公司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只向本公司缴纳场地租赁费,从未缴纳过所谓的管理费,其业务是独立经营的,并非申请人所述的挂靠于本公司;本公司只是将货运场地租赁供其使用,不曾要求申请人缴纳所谓品牌使用费,也未限制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且在双方租赁合同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是申请人一直不予配合。综上,本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调查符合事实情况,适用法律得当,对于本公司的责任认定是客观的,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205号批复》。
第三人某毛绒公司和吴某迪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夏某荣,承租在某物流公司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王某,系申请人雇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叉车操作证。某物流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淞浦村沿河路*号(*号营业房),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慈溪市范市工业开发区329国道旁某物流物流园区内的B区*号房租给申请人经营使用,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必须在进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所需的证照。
2020年8月18日,某毛绒公司厂长林某达因公司发货需要,与申请人联系,由申请人与其雇工王某至某毛绒公司提供发货服务。当日下午,申请人与雇工王某共同到达事故现场,未经某毛绒公司同意,王某自行驾驶叉车将毛绒产品装运至货车上,申请人一直站立在货车旁,当王某第二次叉起毛绒产品从某毛绒公司通道往大门方向驾驶叉车转弯时,叉车侧翻,王某倒地,头部受伤,后经送往慈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8月19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由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慈溪市总工会、慈溪市公安局、龙山镇政府和宁波特检院慈溪检验站等六家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0年10月15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延长事故调查期限。2020年11月5日,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11月6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提请被申请人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叉车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王某无叉车操作证,违规操作叉车,驾驶叉车转弯时车速过快,重心过高,致使叉车侧翻。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夏某荣,作为王某雇主,无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对其雇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及时制止其雇工无证违规操作叉车;某毛绒公司,未制定并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某物流公司对其名下房屋承租者夏某荣,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未对其租赁合同进行有效履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主要为:夏某荣,未办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对其雇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及时制止其雇工无证违规操作叉车,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毛绒公司,未制定并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名下的叉车缺乏有效管理,在本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建议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吴某迪作为某毛绒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督促管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公司管理人员落实好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在本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建议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某物流公司对其名下房屋承租者,未对其租赁合同进行有效履行,对本起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建议龙山镇镇政府对其作出处理;王某无叉车操作证,违规操作叉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责。2020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5号批复》,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申请人不服该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慈政函〔2020〕20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某毛绒毛绒有限公司“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慈溪市某毛绒毛绒有限公司“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2份、《谅解书》《收条》《宁波某物流物流有限公司杭州专线承运单》《某物流物流保险单据》9张、《收款收据》14张等材料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特种设备现场勘查记录》《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示意图》、2020年8月18日《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龙山镇)发生一起亡人事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2份、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2份、《特种设备事故询问笔录》4份、申请人身份信息、王某身份信息及户口簿、某物流公司《营业执照》2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袁金洪身份证、《证明》2份、《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宁波市某物流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2份、《安全责任书》《宁波市某物流物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某毛绒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吴某迪身份证、林某达身份证、《劳动合同》2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8.18”叉车事故照片及视频资料、“8.18”叉车事故调查签到表、“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会签表、慈市监管〔2020〕95号《关于成立“8.18”叉车事故调查组的报告》《关于要求延期提交慈溪市某毛绒毛绒有限公司“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申请》《慈溪市某毛绒毛绒有限公司“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慈政函〔2020〕20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某毛绒毛绒有限公司“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慈市监管〔2020〕98号《关于要求批次慈溪市某毛绒毛绒有限公司“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送达回证》及送达现场照片等材料复印件,第三人提供的《宁波市某物流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2份、《营业执照》14份、《宁波市某物流物流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8份等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宁波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205号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相关当事人调查笔录等证据,本案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使用引起的一般叉车安全事故。申请人作为死者王某的雇主及货物运输经营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对其雇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及时制止其雇工无证违规操作叉车装运货物,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某毛绒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吴某迪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使王某可以在未经同意下无证违规操作其单位叉车,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某物流公司作为申请人经营用房的出租方,未对其租赁合同进行有效履行,客观上为申请人无照经营提供了场所,与本案事故发生亦有关联。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当事人的笔录等,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并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提出事故责任认定意见,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已依法履行事故调查职责。被申请人依据慈溪市市场监管局的报请作出《205号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意见等,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作出《205号批复》,程序合法。本案中,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延长事故调查期限,依法报请被申请人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送达各责任主体,符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5号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不应是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慈政函〔2020〕20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某毛绒毛绒有限公司“8.18”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