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就宁波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公布如下: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有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二)法治政府建设、普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政策草案的起草;
(三)对全市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