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甬政复〔2020〕365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02 11:22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0〕365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

申请人潘某某对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以申请人不服仑自然资规依申请〔2020〕04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047号告知书)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保存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峰城路号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信息时,却被告知该信息未制作、未保存。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制作、保存土地信息的法定职责,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经核查,被申请人未制作、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法作出047号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公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峰城路号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被申请人通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检索,经以“潘某某”“峰城路”为关键词,进行“建设用地类”“地籍管理类”查询,均无指向申请人的相关记录。被申请人经核查申请人所述土地用地审批和登记情况,核查结果显示无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记录,也无办理土地登记的记录。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047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核查,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该信息……告知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2020年10月10日,申请人签收该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申请坐落于北仑区白峰街道峰城路号的国有划拨土地初次登记业务时,因未能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和不动产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二、《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第一条规定,……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申请人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仑自然资规依申请〔2020〕047号)、甬政复补字〔2020〕365号回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仑自然资规依申请〔2020〕047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潘某某2020年9月23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潘某某所述土地无用地审批、无土地登记记录)、挂号信函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峰城路号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首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姓名、所述地址等不同关键词在“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数字档案管理系统”进行了检索,结果无相关记录。其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原则上由申请人委托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被申请人无直接制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的职责。再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无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登记时均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但申请人2020年9月7日申请涉案土地首次登记时并未按规定提交,被申请人经核查也无涉案土地的相关审批、登记资料。综上,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客观上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核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047号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并无不当。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仑自然资规依申请〔2020〕04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