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象山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甬政复〔2020〕381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02 11:46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0〕381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象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象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象依申请〔2020〕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8号告知书),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象山县征兵办公室关于1999年进藏兵相关征集的政策文件,但被申请人公开的文件只有两份,与申请事项不符,未公开象征办关于1999年进藏兵相关征集的所有政策文件。申请人是1999年进藏兵,享有知情权,故申请全部公开象征办关于1999年进藏兵相关征集的所有政策文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8号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1日,申请人通过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申请公开渠道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公开:“象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1999年进藏兵相关征集的政策文件”,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方式为“邮寄,快递,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2020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8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你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经档案查询,1999年本机关印发涉及征兵及待遇政策文件共有两件,分别为象政〔1999〕9号《一九九九年冬季征兵命令》、象政发〔1999〕9号《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兵役义务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上述信息随本告知书一并寄送给你。如有疑问,本机关可提供1999年发文目录供你现场查阅,查阅地址: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05(象山县丹东街道后堂街21号),联系电话……同年11月4日,申请人签收该告知书及附随的上述两份文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情况告知书》(象依申请〔2020〕8号);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截图、《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情况告知书》(象依申请〔2020〕8号)、《一九九九年冬季征兵命令》(象政〔1999〕9号)、《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兵役义务费发放工作的通知》(象政发〔1999〕9号)、EMS邮政速递及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本案中,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象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1999年进藏兵相关征集的政策文件”。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指向性描述,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查询政府信息的基本依据。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描述的内容,对1999年印发的与征兵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查询,并将查询到的两份相关政策文件附随8号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有疑问可现场查阅1999年发文目录,应当视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索查询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政府信息是“客观存在”而非“推定存在”,申请人仅因被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只有两份,进而认定被申请人未公开关于1999年进藏兵相关征集的所有政策文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作出8号告知书,并将该告知书及查询到的两份文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象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象依申请〔2020〕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