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的施行情况,科学评价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78号)及《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甬司发〔202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2021年3月至6月,我局组织了立法后评估,现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背景和内容
《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7年,符合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条件。2021年3月,我局印发了《〈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要求对《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本次评估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法性方面,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况。二是实施绩效方面,主要是对《规定》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晓情况;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财政保障、专项方案、革命遗址普查建档、保护名录编制公示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革命遗址日常巡查、保护、修缮、展陈、利用等情况。三是对《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评价方式和评估基本过程
通过调查问卷、网上意见征求、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对《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以文字表述为主、量化分析为辅,评价立法质量、实施绩效,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3月初,我局印发《〈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原则和目的、评估内容、评估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评估实施单位和配合单位、评估工作安排等具体事项。(二)调研阶段。2021年3月中旬起,我局会同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和发布调查问卷等形式,听取区县(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相关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三)评估阶段。2021年4月,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司法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了自评报告。5月,市司法局会同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召开立法后评估座谈会,邀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旅游局、市民宗局等相关部门,听取各方意见。(四)评价阶段。评估报告起草完成后,评估工作组组织起草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并对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形成最后的上报稿。
三、立法目标的实现情况
《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革命遗址界定清晰;提出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保护利用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应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明确各级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此外,《规定》与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法律法规作了妥善处理和衔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款表述简洁明了、用语规范;结构划分较为合理,整部规章逻辑结构清晰,形成具有内在联系、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
总体而言,《规定》为我市保护、利用革命遗址奠定了法治基石,在促进红色旅游经济发展的同时,发挥了爱国主义和党史学习教育作用,传承革命精神,取得了良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效果。
(一)立法质量总体评价
《规定》实施以来,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积极态势,总体评价良好。一是从合法性方面看。《规定》严格遵循《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制度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保持一致,总体上是对国家有关立法的补充和细化,也是对我市相关管理制度的法定化。二是从立法技术上看。《规定》中相关概念准确,立法用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条款设置的逻辑结构比较严密,条文表述简洁明了,便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理解和执行。三是从合理性方面看。《规定》的规定符合本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实际和发展需要,对革命遗址的含义和范围予以明晰化,具体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认定革命遗址等方面有所创新。四是从操作性方面看。明确了资金保障、工作主体、相关保护利用职责等内容,根据不同的主体提出具体要求,基本解决了保护意识不强、管理体制不顺、开发模式单一等问题。
(二)实施绩效评价
1.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规章实施的良好氛围。《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市、县两级党委党史研究(地方志)工作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类形式,大力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知晓率,营造了规章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及时将《规定》下发到各区县(市),由县级党委党史研究(地方志)工作机构邀请专家学者向本级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座谈、授课;二是通过在革命遗址纪念馆、陈列室摆放有关《规定》的文本读物,向参观人员进行宣传;三是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四是通过在媒体开辟专栏,县级党委党史研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微信公众号、史志网等方式宣传。
2.《规定》设置的主要制度基本得到落实。一是政府资金保障力度加大。2017年起市本级设立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至今共下拨经费685万元,补助35个革命遗址的维修、改建和布展。各区县(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补助制度,并向遗址富集区倾斜。乡镇(街道)也基本建立配套投入机制。同时,各地要求建立红色文化基地、树立党史宣教品牌的呼声比较强烈,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有了加强。二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有效履行相应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党史研究(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革命遗址日常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规划、住建、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利用工作。机构改革后,增设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其行使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党委党史研究(地方志)工作机构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进行了普查确认并编制保护名录、设置标识标牌,并积极向同级文物保护部门、住建部门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担负起革命遗址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三是革命遗址综合开发力度持续增强。《规定》对革命遗址利用开发作了具体详细规定,明确要求充分发挥革命遗址的教育、宣传和经济功能。各地着眼整体,将知名度高的革命遗址打造成为红色旅游重要景点,与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等结合,与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等融合,高效率地使用本地资源。例如余姚浙东四明山抗日根据地旧址群被列入全国百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北仑张人亚党章学堂成功申报为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定》设置的个别条款没有全面执行到位。一是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全市仅有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象山县建立了该制度,其他六个区县(市)没有组建,即使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了该制度,但是发挥党委党史研究(地方志)工作机构牵头作用不够;二是县级党委党史研究(地方志)工作机构没有会同文物、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方案,有的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方案纳入到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规划;三是部分区县(市)在革命遗址范围内容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宣传资料,没有征询党委党史研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四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事处)没有配足人员力量开展革命遗址日常保护巡查,基本上没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二)保护利用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一是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没有完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内各类革命遗址保护经费拨付不均,作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拨付费用上千万元,偏远山区属于村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的革命遗址则很少有经费支持;二是对革命遗址修缮保护、展陈布置资金投入较多,但缺乏对后期的管理维护以及开发利用的资金投入;三是与城乡建设规划衔接需要加强。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改革开放后,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在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不少遗址由于坐落在成片统一规划改造和建设片区内,不可避免被拆除或迁移。但是有的地方缺乏整体规划和测绘建档,大都处于想起来需要保护时才开始保护、需要修缮时才予以关注的状态。四是展陈同质化。在遗址内涵上挖掘不够,史料缺乏深度整理,展览内容单一。有的没有把握当今展览展示的发展趋势,设计理念相对落后,制作材料及工艺也比较陈旧,陈列手段不足。有的没有及时更新展品,跟不上历史研究的新进展。
五、评估结论及建议
通过评估,我们认为《规定》严格遵循地方立法权限,避免与上位法相冲突,做到法治统一,在合理性方面符合实际需要,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在重点制度设计方面比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实施过程中基本解决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意识不强、管理体制不顺、开发模式单一等问题,达到了预期目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不断加强,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职责的调整,我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需要拟定新举措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机构改革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合并至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电影拍摄管理职责划转至宣传部下面的文艺和电影处,因此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的表述应当进行修改,此外需要增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责;二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于2017年12月对《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需要“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的事项,因此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需要经文化部门审批并征询所在地地方志机构的意见,该作法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需要进行修改;三是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方案基本没有编制,是否可以统筹编入到其他专项规划或者方案中,需要进一步论证调研;四是鼓励社会组织、公民通过捐赠方式投入资金用于革命遗址的修缮保护制度,需要对捐赠的接受主体、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公示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五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革命遗址的日常巡查依靠的是文化站工作人员,该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六是革命遗址保护标识标牌需要制定统一的规格、形式和内容,避免各区县(市)管理混乱、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增加革命遗址损毁核查、处理、备案、报告制度。
因此,建议将《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适时对其进行修订;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建议将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