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工作资讯  >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废止《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规章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08-03 17:31 点击量: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的相关要求,拟废止《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9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收件人程海伟,邮政编码:315016,地址:宁波市中兴路746号。

2.将书面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309482485@qq.com。

附件:废止理由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8月3日

附件

一、《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废止理由。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8年10月7日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办法》由于制定较早,部分内容已与当前建设管理实际不符,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管理办法》实施已有十多年,办法中关于农村供水规划及建设标准要求、农村供水单位运维模式、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计收、供水安全管理等诸多内容,存在与目前实际不相符、与上位法不一致、与上位法相比内容简单不够健全等问题。

(二)城乡管网供水一体化趋势缩减农村供水范围。城市大管网供水不断扩展,城市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数量日益缩减,大部分农村供水的管理要求、水质标准向城市供水看齐。《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在逐步缩减。

(三)上位法相关规定已可涵盖我市农民饮用水建设管理实际。随着2012年《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出台,《管理办法》各项主要制度和管理要求在《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文件中都已有规定且更为具体、健全,操作性更强。相比之下,《管理办法》多为重复性规定,地方特色不足,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二、《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废止理由。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9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在管理范围、内容、职责分工和法律责任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且许多内容与上位法重复。

(二)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较为健全,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管理办法》没有补充和细化的必要性。

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废止理由。

该规章自2007年施行,其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不一致。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实践中我市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主要执行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不再适用本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