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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09-10 13:29 点击量: 

各县(市)司法局,各公证处:

近日,省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浙司〔202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局根据《指导意见》制定了《宁波市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指导意见》附后,请一并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9月6日

宁波市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试行)

编号 公证事项 证明事项 适用说明

1 委托 1.委托书涉及的财产权利归属;

2.受托人身份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3.委托人的单身事实或者组织章程及内部授权情况 1.公证书异地使用的,可由委托人对家庭财产关系(财产的名称、数量、性质等情况)、财产真实性、与受托人关系等事实进行承诺,作为证明材料的补充;(承诺+材料补充+注明公证书用途)

2.涉及非重大财产处分或者非重大民事权利变动,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委托人对家庭财产关系(财产的名称、数量、性质等情况)、受托人身份及与委托人的关系、委托人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或者章程及内部授权程序等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 放弃继承权声明 1.声明书涉及的财产权利归属;

2.声明书涉及的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及与声明的近亲属关系 1.声明人申请放弃小额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可由当事人对与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关系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对于声明书涉及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小额财产权利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的,可以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作为重要补充

(复印件+承诺+注明公证书用途)

3 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 声明人的单身事实

因国内购房、按揭贷款等需要办理单身声明书公证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丧偶未再婚事实作出承诺,代替提交无婚姻、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登记记录证明(承诺+注明公证书用途)

4 商标转让声明 1.受让人的身份情况;

2.声明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组织章程及内部授权情况 声明人申请非重要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且公证书异地使用的,对于声明书涉及的受让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的,可以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作为重要补充;(复印件+承诺+注明公证书用途)当事人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可由当事人对组织章程及内部授权程序等事实作出承诺(承诺+注明公证书用途)

5 赠予(单方) 赠予人单身事实 赠予人无法提交单身证明的,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 (承诺+核查)

6 遗嘱 1.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及与遗嘱人的关系;

2.遗嘱涉及的财产权利归属;

3.遗嘱人单身事实 1.办理处分非重大财产的遗嘱、处理事务的遗嘱、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或者其他遗嘱公证,遗嘱涉及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由遗嘱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及与遗嘱人的关系等事实作出承诺;(承诺)

2.办理处分非重大财产的遗嘱,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遗嘱人对家庭财产关系(遗嘱涉及的财产的名称、数量、性质等情况)、财产真实性、自己的未婚、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等事实作出承诺,代替提交财产权利证明和未婚、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登记记录证明 (承诺)

7 保证 1.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保证的,组织章程及内部授权情况(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2.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事实 1.监护人因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办理保证书公证,如监护人提供了初步证明材料(如用以保障被监护人居住的第二居所不动产证、为被监护人利益重大开支的书面凭证、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可由监护人承诺处分不动产是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初步材料+承诺)

2.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不大,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保证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章程及内部授权程序等事实作出承诺 (承诺)

8 出生 1.出生事实;

2.生父母死亡的,父母死亡事实 1.年满 50 周岁当事人,如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的,可以对自己的出生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 (承诺+核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年满 70 周岁当事人,如无法提供父母死亡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该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承诺+推知+注明公证书用途)

9 未婚 无婚姻登记记录的事实 因国内购房、按揭贷款等需要单身证明而申请公证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事实作出承诺,代替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承诺+注明公证书用途)

10 离婚未再婚 丧偶后未再次登记结婚事实

因国内购房、按揭贷款等需要单身证明而申请公证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离异未再婚事实作出承诺,代替提交离异未再婚登记记录证明(承诺+注明公证书用途)

11 丧偶未再婚 丧偶后未再次登记结婚事实 因国内购房、按揭贷款等需要单身证明而申请公证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丧偶未再婚事实作出承诺,代替提交丧偶未再婚登记记录证明(承诺+注明公证书用途)

12 收入状况 收入状况

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收入作出承诺,代替提交收入证明(承诺)

13 证书(执照) 申请公证的电子证书(执照)真实性 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申请公证的相关证书(执照)原件,但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其电子数据的书面展示件的,当事人应当对电子证书(执照)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确认(承诺+核验)

14 文本相符 申请公证的电子文本真实性 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申请公证的相关文本原件,但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其电子数据的书面展示件的,当事人应当对电子文本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确认(承诺+核验)

15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利归属;

2.男女双方的单身事实 1.男女双方对于约定涉及的财产,提供财产权利证明复印件的,可以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作为重要补充;(复印件+承诺)

2.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男女双方单身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丧偶未再婚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 (承诺+核查)

16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利归属

夫妻双方对于约定涉及的财产,提供财产权利证明复印件的,可以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作为重要补充(复印件+承诺)

17 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人、扶养人的单身事实

2.遗赠人近亲属关系

1.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遗赠人、抚养人单身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 ;(承诺+核查)

2.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交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对其近亲属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

18 意定监护协议 1.意定被监护人、意定监护人的单身事实;

2.意定被监护人近亲属关系

1.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意定被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单身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 ;(承诺+核查)

2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交意定被监护人近亲属关系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对其近亲属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

19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出让(转让)人的单身事实 出让(转让)人无法提交单身证明的,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 (承诺+核查)

20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单身事实 出卖人无法提交单身证明的,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 (承诺+核查)

21 工伤赔偿(补偿)协议 赔偿(补偿)权利人与死亡人的近亲属关系

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赔偿(补偿)权利人与死亡人的近亲属关系,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由申请人对工伤赔偿(补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 (承诺+核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2 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赔偿(补偿)权利人与死亡人的近亲属关系

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赔偿(补偿)权利人与死亡人的近亲属关系,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由申请人对损害赔偿(补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3 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事实;

2.继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超过 70 周岁,如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的,可以由继承人对该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承诺+推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对继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4 小额继承 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

1.遗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可以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 1 人或数人,对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父母、配偶或者子女)、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公证处所述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取得遗产后将分配给其他继承人等作出承诺;(承诺+注明公证书用途)

2.遗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 1 人或数人,对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兄弟姐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公证处所述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取得遗产后将分配给其他继承人等作出承诺(承诺+注明公证书用途)

25 遗嘱继承 继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 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对继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

26 股东资格继承 1.被继承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事实;

2.继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超过 70 周岁,如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的,可以由继承人对该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承诺+推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对继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7 个人独资企业继承 1.被继承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事实;

2.继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超过 70 周岁,如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的,可以由继承人对该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承诺+推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可由申请人对继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注明公证书用途)

28 受遗赠 1.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关系;

2.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1.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对继承所涉的近亲属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 (承诺+核查)

2.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交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对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进行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

29 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涉及自然人财产担保的,担保人的单身事实

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担保人单身证明,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

30 赋予抵押贷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涉及自然人财产担保的,抵押人的单身事实

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抵押人单身证明,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

31 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涉及自然人财产担保的,担保人的单身事实

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担保人单身证明,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

32 赋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涉及自然人财产担保的,担保人的单身事实

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提供担保人单身证明,公证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未再婚的事实作出承诺,由公证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核查(承诺+核查)

抄送: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

宁波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