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的相关要求,拟废止《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二处1114室(邮政编码:31504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电子邮箱:sfjlfec@yeah.net。
附件:关于《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废止说明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关于《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废止说明
一、《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废止说明
《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系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特别是住宅小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梯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电梯安全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办法》存在滞后和脱节的情况,在日常监管和各方行为的规范等环节存在不少“盲点”“盲区”,已不再符合当前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二)《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已于2020年8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批准,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已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随着《条例》的出台,对电梯安全监管、执法依据、部门职责等重新作出了一系列、全面的规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与《条例》存在重叠,已无进一步修订的空间,拟对《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二、《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废止说明
《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于2014年5月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相关规定与多部上位法冲突。《办法》多项条款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其中设置建设用砂备案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市司法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知精神,已多次要求整改。
(二)个别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办法》规定:“本市鼓励、扶持机制砂产业,推广使用机制砂,逐步实现机制砂替代天然砂”。但由于目前机制砂生产环保要求高,和易性不如天然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用比例低,导致企业生产机制砂积极性不高。同时,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是矿山产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大背景下,编制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难以落地且无必要。
鉴于上述情况,《办法》再行修订已无必要,拟废止《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