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某制衣厂与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甬集复16【2021】1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09:34 点击量: 

宁波市水利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集复1620211

 

申请人:宁波奉化某制衣厂

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2021年34日作出的奉水依申请2021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1号告知书》),于2021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复议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东江堤防整治项目西坞段被征收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纸质文件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请求撤销《1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相关材料保存在奉化区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下属的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申请人秉持便民服务原则,建议申请人到奉化区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阅,并告知了查阅地址和联系人方式,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1年1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关于《甬江防洪工程东江和剡江奉化段堤防整治项目》依申请获取东江堤防整治项目西坞段预算、决算明细”,提供介质为“纸质”,获取方式为“邮寄、快递、自行领取”。经向公司等单位查询,2021年3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1号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1.甬江防洪工程东江和剡江奉化段堤防整治项目中东江堤防整治项目西坞段预算中仅涉及工程建设有关费用;2.经调查,您申请公开的“东江堤防整治项目西坞段预算”中的涉及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因文本页数过多,复印成本过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请您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到奉化区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阅(地址:奉化区大成路666号印象奉化12幢,联系人:印雪雅,联系电话:88916088);3.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东江堤防整治项目西坞段预算(除了设计工程建设有关费用)以及决算明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规定,告知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2021年35日,被申请人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东江堤防整治项目西坞段主要分为Ⅵ标段和Ⅶ标段实施,两标段的预算于2016年由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并由公司保存、归档。其中Ⅵ标段共5卷826页、Ⅶ标段共6卷1431页。因该工程所涉区块存在征地拆迁安置内容尚未完成,该工程尚未进行决算,未形成决算明细。公司2021年2月26日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

关于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提及的“涉及工程建设有关费用”、“设计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实为同一个概念,包含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概算(造价)等内容,为甬江防洪工程东江和剡江奉化段堤防整治项目的前期费用,由原奉化市力兴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宁波市奉化区水务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兴公司)制作保存,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东江堤防整治项目西坞段预算、决算明细”无关。

力兴公司和公司分别成立于2005年、2010年,性质为国有企业,均隶属于被申请人管理。2017年3月因国有企业改革,力兴公司与公司一同从区水利局分离,新成立水投集团,隶属奉化国资中心管理。力兴公司和公司均为水投集团下属子公司,被申请人不再管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凭证1号告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1号告知书》邮寄凭证、水投公司情况说明、某公司情况说明、Ⅵ标段卷内目录、Ⅶ标段卷内目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东江堤防整治项目西坞段预算、决算明细(以下简称预算、决算明细信息。从案件查明事实看,该申请内容所涉的“预算明细”由水投集团下属的某公司制作并保存,“决算明细”尚未形成。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曾经由被申请人管理,但目前双方无隶属关系。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客观上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制作、保存该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公司的回复意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实质属于便民服务,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以纸质文件形式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1号告知书》并无不当。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2021年34日作出的奉水依申请2021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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