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司法局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建立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的行政执法争议解决途径,将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执法争议解决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争议。
一、推动争议协调机构运行常态化。成立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兼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编办、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等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方面的重大事项。成立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月度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执法争议问题。成立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咨询专家委员会,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召开咨询专家委员会会议。今年以来,已协调处理相关执法争议事项4件次。
二、实现争议协调情形规定具体化。修订完善《象山县行政执法协调办法》,明确规定六类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情形、五类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情形、四类主动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情形。详细制定移送案件的执法争议申请规则,要求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不得再另行移送。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故拒不接受的,原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因执法争议而将案件搁置不理带来的执法真空问题。
三、保障争议协调程序规范化。规范行政争议事项的申请、受理、协调、专家论证、临时性措施等程序,详细规定执法争议申请的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以及各环节的期限和文书。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程序启动后,对争议协调事项一般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办理,创新性提出对权责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适用快速处理制度,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争议协调后评估长效化机制,对行政执法争议事项协调处理后的法律适用、执法情况、社会效果等进行科学评估及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法治建设(法治政府)考核评价范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