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静海:
本机关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数据核对时,发现你于2012年开始未与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有任何联系,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也未按规定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的申请。现本机关通过你原来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你本人。
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收回、注销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将律师执业证上交本机关,并经本机关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逾期仍不交回律师执业证的,本机关将上报浙江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特此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