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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确认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三批)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11-14 17:43 点击量: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要求,经市政府授权,现重新确认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三批)并予以公告。

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宁波市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宁波市政务投诉举报电话为“12345”。

附件:宁波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三批).doc



宁波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