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经2022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28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61号令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草案)》审理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市交通局于2021年9月完成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我局及时将修订草案送审稿印发至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专题组织召开市级有关部门、运输单位,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了解近年来我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情况,听取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意见;赴部分区县(市)召开基层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基层一线对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根据收集到的各方意见,经分析研究,与有关部门协调,形成了《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修订草案)》,并于2022年1月10日提请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规章名称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办法》主要规范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相关活动,属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公路条例》的实施性立法。建议将规章名称调整为《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符合《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地方立法应当采用适合体例,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用语简约、规范”的规定。
(二)关于联合治超成员单位组成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在《浙江省公路条例》中,水利部门没有列入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部门,建议将水利部门从联合治超成员单位中删除。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下位法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 关于“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名称表述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建议将《规定》中的“计量称重检测设备”修改为:“称重检测设备”,即删除“计量”,并同步调整办法中的表述。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分析认为,设备名称应与《浙江省公路条例》所规定的名称保持一致。
关于称重检测设备周期检定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设置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对其中的称重检测设备依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称重检测设备周期检定”。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称重检测设备为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组成设备之一,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计量检定的对象为称重检测设备。
(五)关于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内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发现货运车辆存在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的行为,应将相关违法信息及时推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按照当前宁波市交通、交警两部门在全市的两处公路货车超限检测点违法抓拍试点的模式,符合公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定,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规范查处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