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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02-23 10:55 点击量: 

2022年2月10日宁波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2022年1月28日市长签署第261号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

一、制定的必要性

现行的《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五年。《办法》施行,为我市创新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综合治超手段,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完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违法超限运输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公路路况完好率排名、公路通行率在全省保持前列。2020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浙江省公路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设专章规范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且规定比较具体,致使《办法》的主要内容出现了与条例规定不一致或者重复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予以修订。

二、《规定》的主要特点

《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联合治超与监管职责分工、货运源头装载检测监管、违法超限运输现场执法监督、规范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活动、信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特点是:

(一)进一步肯定我市联合治超、分工负责的成功经验。针对货运车辆装载点多面广、行驶路径自由度多、治理难度大的特点,联合治超、分工负责是我市的成功经验。因此《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并明确了联合治超工作机制的组成部门和日常事务工作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货运源头装载检测的监管。为落实《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从源头上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超限装载的现象,《规定》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联合治超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依法装载运输货物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等场所的重点货运源头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重点货运源头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鼓励重点货运源头名录以外的其他货物装载单位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防范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超限运输现场执法监督力度。为了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工作,对途经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测,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以违法超限运输、逃避检测等行为频发区域为重点,联合开展流动检测,查处违法行为;按照《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限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

(四)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活动。利用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是我市创设的货运车辆不停车超限运输检测监管方式。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非现场执法活动,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设置的监控设备作用,《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和管理需要,在普通公路的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符合省规定标准;监控设备中的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必须依法申请周期检定,保证量值准确,并在启用前向社会公告、设置检测告示标志;利用监控设备记录收集的有关资料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必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确保监控记录资料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利用监控记录资料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将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对货运车辆所有人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据监控记录作出处罚决定;机动车管理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违法超限运输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及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货运车辆在监控区域内存在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行为的,将相关违法信息推送给公安交警部门查处。

(五)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和法律责任。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定》第十九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重点货运源头的经营人或管理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当事人不良信息的具体情形。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第二十条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设定了法律责任转致规定。第二十一条依据规章权限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损坏、擅自移动或遮挡技术监控设备的行为,设定了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第二十二条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政策原文: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政府令第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