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行政处罚纠纷复议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21 15:13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1〕237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

申请人许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2021年823日作出的编号为330203143365449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此路段没有货车禁行标志每天货车都在通行,本人已处理了两次拍摄记录,还有几条没有处理,驾照记分已不够处理。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大队对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3日11时21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浙J2***E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本市海曙区环城南路与鄞奉路东侧道路时,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2021年823日,申请人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编号330203143365449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处以100元罚款,并当场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3月1日发布《关于在宁波市中心区范围实施交通新四禁方案的通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5年10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部分道路和区域禁货交通管制措施(即交通“新四禁”核心区范围调整)的公告》,根据通告和公告规定,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在进入本市中心区的相关路口设置了禁令标志,7:00-21:00禁止核载0.75吨及以上货车在本市中心区内道路通行。申请人驾驶的牌号为浙J2***E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证注明其核定载货量为0.94吨,属于7:00-21:00禁止驶入中心区的车辆。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交通违法处理记录显示,仅2021年8月13日至本案案发,申请人驾驶上述车辆在上述路段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违法处罚记录已有6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编号330203143365449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编号330203143365449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留存联,下载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照片,下载于互联网-宁波交警公众号的《通告》《公告》,《宁波晚报》刊登《通告》、《宁波日报》刊登《公告》照片,宁波中心城区禁货交通管理示意图,附近路口“禁”交通标志照片,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记录下载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就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本案中,根据本市中心城区禁货交通管制规定,7:00-21:00海曙区环城南路与鄞奉路东侧道路禁止核载0.75吨及以上货车通行,申请人驾驶浙J2***E轻型栏板货车于2021年8月13日11时21分许在该路段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自2021年8月13日以来在同一路段已连续6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其对本市中心区禁货交通管制显属知情。而且,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交通标志并严格按照交通标志通行。申请人以未看见禁令标志以及驾照记分不够处理等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2021年823日作出的编号为330203143365449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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