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某平与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纠纷复议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25 17:24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1261

 

申请人:水某平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水某平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9作出的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112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于20219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要求公开徐某国、徐某艳父女释产前和释产后的土地证。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徐某国、徐某艳父女释产前后的土地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土地证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到被申请人单位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作出告知书,被申请人作出告知的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3日,申请人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徐某国、徐某艳父女释产前后的土地证。 2021年9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1〕12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系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查询相关规定到服务中心现场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特此告知。”2021年911日,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112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112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七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徐某国、徐某艳父女释产前后的土地证信息。由于不动产权证是不动产权利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属凭证,并不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所保存,故该申请内容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徐某国、徐某艳父女释产前后的不登记资料。按照上述规定,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故被申请人经审核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查询相关规定办理,并无不当。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9作出的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112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