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0〕351号
申请人:史某。
申请人:戴某伟。
被申请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史某、戴某伟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9月18日批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以及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未就案涉拆迁项目进行建设用地审批,未将拆迁范围内的全部被征收人列入拆迁方案,《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远小于拆迁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且未具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信息,未对“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以及“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等必要内容进行明确。综上,被申请人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系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涉案项目已列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2020年拆迁(征收)计划,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土字(330299)A[2019]-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也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涉案4户外均自愿协议拆除,《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拆迁范围小于拆迁规划红线图范围符合实际情况;补偿安置情形与不予补偿安置情形属于相对概念,《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已明确补偿安置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不言而明;涉案项目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用房均已落实,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批准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299)A[2019]-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宁波市2019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21.5841公顷(农用地转用5.4687公顷,已经宁波市政府批准;未利用地转用0.4965公顷,已经宁波市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1.5841公顷),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即东钱湖红林地块-1-1东钱湖镇农牧场0.9750公顷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3月16日,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被列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2020年拆迁(征收)计划项目。2020年7月29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出具《拆迁资金落实证明》,证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资金6770297元已拨付到位,专款专用。同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出具《安置用房落实证明》,证明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红林安置小区安置房(期房),共约10套,如因安置房源套型难以对应的,在东钱湖镇镇区安置房范围内统筹安置。2020年7月30日,拆迁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中心拟定《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一、拆迁范围: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拆迁规划红线内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30平方米,共涉及住宅4户;二、补偿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规定》(甬东旅政发〔2007〕26号)等;三、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四、住宅补偿方案:住宅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调产安置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助、补贴、奖励等;五、其他事项;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以下简称“东钱湖资规分局”),房屋拆迁人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为东钱湖镇村镇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七、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为4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拆迁人另行公告。同日,拆迁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中心将拟定的《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报东钱湖资规分局审核,并附申请材料:1.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即浙土字(330299)A[2019]-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2.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规划红线图;3.房屋拆迁实施方案;4.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5.安置用房落实证明。2020年8月5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告知书》(甬东旅拆听告〔2020〕02号)以及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并以直接送达方式向4户被拆迁户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公告期间,有3户被拆迁户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8月25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东钱湖镇村镇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四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史某等作为被拆迁人代表参加,后因被拆迁人代表擅自离场结束听证。2020年9月10日,东钱湖资规分局审核通过《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20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同意《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20年9月18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甬东旅征拆字〔2020〕第02号),公告内容包括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同时一并张贴《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拆迁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中心出具的《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房屋拆迁情况说明》以及东钱湖镇红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钱湖镇农牧场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表明,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土地面积总10.0021公顷,其中国有土地1.3839公顷,集体所有土地8.6182公顷。至2020年7月,被征收集体土地东钱湖红林地块-1-1有6户待拆迁房屋,其中4户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个人所有房屋,2户为已达成签约意向的集体所有房屋;红林新农村安置小区一期工程项目于2020年3月经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批准立项,具体建设工作正在推进中。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关于公布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甬东旅征拆字〔2020〕第02号)、鄞房权证钱字第F200000384号房屋所有权证、鄞房权证钱字第F200000379号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表》、甬东旅政办发〔2020〕4号《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2020年拆迁(征收)计划的通知》、浙土字(330299)A [2019]-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宁波市2019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征收土地方案》《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规划红线图》《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拆迁资金落实证明》《安置用房落实证明》、甬东旅拆听告〔2020〕02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现场照片、公告张贴现场照片、听证申请3份、甬东旅拆听〔2020〕01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现场照片、《委托书》《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会议签到单》《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会听证笔录》及听证现场照片、甬东旅征拆字〔2020〕第02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照片、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中心出具的《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房屋拆迁情况说明》、东钱湖镇红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情况说明》、东钱湖镇农牧场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作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事务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县级社会行政管理权限,具有对拆迁人拟定的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进行审批的职权。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批准的《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包括“拆迁范围”“补偿依据”“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住宅补偿方案”“其他事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搬迁期限”等内容。其中,“拆迁范围”系根据依法批准的东钱湖红林地块-1-1范围并结合实际待拆迁房屋范围确定;“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明确了依法应当予以补偿安置的具体情形,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的方式”,提供了货币安置、调产安置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具体补偿标准按照甬东旅政发〔2017〕3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东旅政发〔2017〕26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价格和费用规定》、甬东旅政发〔2008〕75号《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低限安置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资金”预算6770297元已经落实,并汇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甬东房屋拆迁事务所账户;“安置用房”房源明确,“搬迁期限”设定合理。因此,《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无不当。三、拆迁人依照《条例》第九条等规定拟定《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并报东钱湖资规分局审核,东钱湖资规分局依法发布听证公告并依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后出具审核意见,被申请人依据拆迁人的报请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并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各项程序,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亦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9月18日批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红林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