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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03-04 17:07 点击量: 

2022年1月1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2年2月18日裘东耀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予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必要性

为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基本民生的保障作用,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我市亟需对现行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通过立法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另外,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需要立法对相应条款予以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了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确了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统一标准,各区(县、市)不再实行差别政策,全市低保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二是扩大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范围。《决定》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范围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扩展至2倍以下且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宁波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的相关要求用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迈出“法助共富”行动的坚实一步。三是简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复核流程。《决定》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第二款中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的复核时间从每三个月修改为每半年复核一次。同时针对新冠疫情等特殊情形下复核工作的实际困难,增加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切实减轻了保障对象提供证明材料等负担,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四是修改了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条款。《决定》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熟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使得条文表述更加科学。五是适应了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的需求。《决定》在第五条第三款和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医疗保障部门”,同时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职责。



政策原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