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04 17:16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经2022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2月18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市司法局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草案)》的审核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2021年11月,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增补列入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市民政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我局按照立法程序,采用书面形式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并于2021年11月3日至12月4日通过宁波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http://sfj.ningbo.gov.cn),同时先后赴宁海县西店镇岭口村、余姚市丈亭镇渔溪村、海曙区白云街道白云庄社区开展调研,听取一线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和保障对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民政局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草案)》。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对保障对象的经济核查与复核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同时将重大突发事件时的“核查”修改为“复核”,并明确经济状况核查单位和方式,加强对已申请低保人员的复查复核,还要求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保障对象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

处理情况:不采纳。

分析认为:《办法》第三十条中“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应当每年至少复核一次”是对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复核作出的规定,而“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季度至少复核一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是对这些状况不稳定家庭的复核要求,如果增加“收入来源不固定”的表述后缩小了复核的范围;《办法》第三十条中“核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复核,二是走访调查,若修改为“复核”将改变原含义;对核查的单位、方式等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三十条都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再过多规定,因此对上述建议不予采纳。

(二)关于明确部门职责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是指部门而非业务,建议将“医疗保障”也列入。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医疗保障部门无论是在社会救助领域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对医疗支出型家庭的保障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采纳该意见。

(三)关于明确时间要求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应该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也加入时间限制。

处理情况:不采纳。

分析认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是公民的权利,只要符合条件,随时可以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加入时间限制增加了公民的义务,因此对上述建议不予采纳。

(四)关于保障对象的认定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特殊人员,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建议在申请主体上增加“个人”。

处理情况:不采纳。

分析认为:《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家庭,因此对上述建议不予采纳。

宁波市司法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