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案件的办理程序、案件质量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规定细化相关流程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行为,向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规程》共分二十四条,对案件承办各个环节承办人应尽的义务和工作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办理行为,确保案件质量。内容主要有:
(一)承办案件时限的规定。文件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等分别规定了承办人领取指派材料、会见(约见)、提交法律文书、结案归档等环节的工作时限。
(二)承办人报告义务的规定。文件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等分别规定出现更换承办人、提请援助机构协助、终止法律援助等情形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三)质量保障相关规定。文件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案件承办的总体要求、告知事项、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情况、回访、质量自评等环节的相关义务。
三、制定的必要性
(一)保障新法正确施行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确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法,需要出台相关办案规程,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管的规范性。
(二)规范承办人办案行为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相关服务规范。为更好地指导承办人规范办理案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需要细化相关流程和要求。
(三)提高案件质量的需要。通过对案件承办各个环节要求的明确规定,督促承办人提高服务水平和案件质量,更好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四、制定的依据与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司法局
解读人:陈浩杰
联系电话:0574-8723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