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宁波市政府与嘉兴市政府共同制定,经2022年6月13日嘉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2022年7月4日宁波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7月25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63号令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审理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于2021年7月完成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该规章立法项目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与嘉兴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由于嘉兴市未及时将该项目列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使该规章项目无法按时完成,2021年度予以中止,结转到2022年度审查。前期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及时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地、各部门征求书面意见; 在局网站、立法征集系统、甬派、宁波法治微信公众号、立法志愿者微信群等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召开了由市级有关部门、宁波和嘉兴相关单位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根据征集到的各方意见,市司法局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并与杭州湾大桥管理局、嘉兴市以及我市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修改形成了《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22年7月4日提请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对《办法》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建议大桥按照属地确定管辖部门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建议大桥按照属地来确定两市的管辖部门。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根据目前大桥管理现状,对两地各部门职责分工给予明确,省政府对大桥管理的会议纪要已明确大桥段的交通与路政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航进行管辖,其他事项均为属地管理。这样明确管理,防止两市部门间出现相互推诿现象,更具有操作性。在第六条与第八条明确规定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桥段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宁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大桥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嘉兴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大桥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大桥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大桥段属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授权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桥段数字化、信息化全程监测监控体系和管理联动机制,实现大桥段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二)建议规定大桥的禁止性规定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大桥段经常出现人员、车辆在桥面上停车、上下乘客,运载车辆抛洒物品,或者掉落、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现象。建议在本次《办法》修订中予以明确列举相关规定。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分析认为:按照《立法法》有关“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直接进行了转致。《办法》对重要的几类事项给予了规定。第九条:“大桥段机动车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在大桥段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按照大桥段限速标志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告的最高时速内行驶;除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外,不得在车道、应急车道停车和上下乘客;除应急救援车辆外,禁止货运车辆驶入海中平台。”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大桥管理范围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
(三)建议更改表述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主单位”表述能否更改为“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就是使用“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因为通常理解“业主”是指所有权人,但大桥公司并不是杭州湾大桥的所有权人,应该是经营权、收益权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对道路公司的表述方式更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