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09 16:21 点击量: 

各区县(市)、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察支队: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改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积极践行“721工作法”,切实转变执法监管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方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探索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治精神,不得以审慎执法为由,对一般甚至严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处理好轻微违法行为审慎监管与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关系。

(二)合理性原则。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监管,应当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并结合违法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是否属于重复违法、改正态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畸重畸轻。

(三)适当原则。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监管,应当采取必要、适当的方式,并遵守法定的程序。既有柔性的管理方法,又有刚性的执法,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执法、服务与刚性之间的关系,不得以开展审慎监管为由,疏于或放弃执法职责,避免行政不作为。

三、审慎监管法律依据及监管方式

(一)审慎监管法律依据。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审慎监管主要方式。各区、县(市)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指导、建议、提示、告诫、约谈和回访等柔性监管方式,给予违法行为人改正的机会,引导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单处警告的;

2、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及时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有轻微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人无违法故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5、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人及时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在违法行为发现前,已经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由于过失造成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人首次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其他应当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范围

1、违法行为人故意隐匿违法事实,或者拒绝、阻扰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拒不配合执法的;

2、违法行为人在同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特殊人群保护等领域,或者对公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存在较大潜在风险的;

4、违法行为对国家、省和市阶段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其他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范围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监管,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转变监管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局应当充分认识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梳理清单,抓好落实。各区、县(市)局要根据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范围,结合本地执法工作实际,针对发生频率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违法行为,认真梳理相关重点法条,积极探索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机制。认真研习监管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督促基层执法中队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监管工作。

(三)稳步推进,及时总结。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工作,应当稳步推进,各区、县(市)局可以选择部分基础较好的执法领域和基层执法中队分步骤组织实施。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8月底前,各区、县(市)局需向市局上报相关的工作情况,并推荐三个典型案例。轻微违法行为审慎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市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核。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