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司法局与宁波市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宁波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选任、履职、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旨在将人民监督员的管理任务延伸至区(县、市),明确区(县、市)司法局在选任管理中的职责,强化市县两级层面工作联动,确保更为全面了解掌握人民监督员情况,更好地开展选派工作。
一是延伸管理触角。目前我市共有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18名,分布于全市各区(县、市)。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市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力度,实施细则将管理触角延伸至区级层面,细化区(县、市)司法局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协助市司法局提出人民监督员推荐人选、核实其任职资格、考察候选人等。
二是规范培训要求。人民监督员按规定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培训,为提高我市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实施细则规范了区(县、市)司法局对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开展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其加强与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协作,体现出培训工作的实质性成效。
三是强化身份意识。为强化人民监督员身份意识与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履职积极性和监督检察活动覆盖率,实施细则规定在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之前,区(县、市)司法局先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年度、任期履检察办案活动工作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对人民监督员年度、任期履职情况进行初评,市局将此作为考核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