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2023年3月至8月,我局组织了市国防动员办等部门对《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现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背景和内容
《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20年2月27日进行了修改,施行至今已逾六年,符合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的函》要求,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本次评估内容具体包括四大方面:(一)合法性方面。《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存在不一致。(二)施行绩效方面。主要包括《办法》施行后,培训宣传和公众认知情况;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防专项规划及地块条件征求人防部门意见情况;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平战转换、维护管理情况;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保障情况等。(三)《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施行和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办法》需要完善的内容。(四)对《办法》修改完善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评估方式和基本过程
通过调查问卷、网上意见征求、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以文字表述为主、量化分析为辅,评价立法质量、实施绩效,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2月底,我局印发《〈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原则和目的、评估内容、评估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评估实施单位和配合单位、评估工作安排等具体事项;并会同市国防动员办成立评估领导小组。(二)调研阶段。3月中旬起,我局会同市国防动员办开展调研,评估领导小组先后赴宁海、奉化、江北等地以及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铁路和西枢纽建设中心等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建设主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意见和建议。(三)评估阶段。4月至5月,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司法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了自评报告。我局会同市国防动员办组织召开立法后评估座谈会,邀请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等单位参与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同时,发放调查问卷,选取典型案例评查,对有关制度进行分析论证。(四)评价阶段。6月至7月,评估报告起草完成后,评估领导小组组织起草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并对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上报稿。
三、《办法》的绩效评估及立法目标实现情况
《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2月27日进行了修改。《办法》在制定时立足于宁波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款表述简洁明了、用语规范。《办法》章节较为合理,由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组成,共34条,整部规章逻辑结构清晰,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总体而言,《办法》为我市的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促进了我市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提升。
(一)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规章实施的良好氛围。《办法》施行以来,市国防动员办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类形式,大力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一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宁波日报、宁波晚报、市国防动员办及相关市级部门官网、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官网等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向公众发放《办法》单行本及法规合辑共计5000余本,同时下发至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确保行业从业人员熟悉掌握。二是通过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的年度法制培训班进行宣传学习,邀请人防工程管理、设计图审、建设施工、物业服务等相关人员参加学习交流,确保《办法》宣传落到实处。三是通过年度执法检查、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进行贯彻落实,特别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系统内“双随机”抽查及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积极宣传贯彻《办法》。从公众知晓率调查结果看,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知晓《办法》,但对《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不熟悉,从群体来看,行政机关管理工作人员和人防工程的有关从业人员绝大部分知悉《办法》的有关内容。
(二)严格落实规划编制,助力城市建设。一是编制的《宁波市区人民防空专项规划(2013-2020)》指标要求基本得到落实,截至2022年底,全市已竣工人防工程面积超过1600万平方米,市区人均人防工程面积达到2.99平方米,居全国全省前列;《宁波市区人民防空专项规划(2021-2035)》编制出台,并已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大纲,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同步修编、同步报批、同步实施。二是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明确要求设“人防规划”专门章节,落实落细人防工程建设类型、功能等级、易地建设、防空警报等各类要求。同时在即将出台的《宁波市城镇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中明确我市人防设施配置标准。三是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具体建设要求,2018年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宁波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建设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01号),要求资规部门在地块规划条件编制时,同步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由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结建比例、人均配建指标、专业工程配置、防空警报、产权归属等要求,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作为后续供地、规划设计、使用管理依据。截至2023年9月25日,市人防主管部门向市资规部门和市六区资规部门就公开拍卖出让土地共出具1310份人防设施设置文件,为落实人防规划、助力供地拍地、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推进人防工程建设,规范易地建设审批。《办法》施行以来,我市人防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结建人防工程。根据《宁波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建设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有机更新、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地下交通等建设有机融合,实行人均配建指标进行调控,解决新开发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持续过高造成浪费的问题,又能充分利用统筹的易地建设费,促进城市人防工程区域分布均衡、体系的完善。近六年来,全市共建设人防工程560余万平方米,共收取易地建设费约26.68亿元。规划调控实施后,除工业项目外,基本上每个项目均存在易地建设,2019年至2022年易地建设项目共1043个,缴纳易地建设费23.44亿元,减免5.35亿元。开展人防系统巡查、检查,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先后出台《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人防工程行政审批行为,有效制止违规减免缓交易地建设费的现象。
(四)依法开展质量监督、备案,收取平战转换费用。《办法》施行以来,市人防工程管理中心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1200余次,参与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404个,备案项目约400个。2017年至2022年底,全市共竣工1014个项目都按要求制定了平战转换方案,签订了维护管理责任书、维护管理委托协议,并预算平战转换经费。截至2022年6月,全市人防主管部门共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平战转换费用10.56亿元。
(五)安排财政资金,规范日常维护管理。为保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财政部门于2018年至2022年分别安排经费431万元、178万元、186万、252万元、292万元。为规范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市人防主管部门对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开展培训5批次,配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操作规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操作手册》约1.2万册。总体来看,2017年前结建人防工程由于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缺乏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执法监管不到位等因素,普遍存在设备设施锈蚀、零部件老化、部分设备或配件缺失等情况,之后新建的人防工程大多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四、《办法》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一)合法性方面
《办法》于2017年出台,当时在制度上有所创新,符合宁波实际,体现宁波特色,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一致。但是,随着2020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修订和2022年《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被废止,《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建议进行修改或删除。具体如下:
一是《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引入“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概念,以及《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已废止,建议《办法》依据该概念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删除《办法》中有关《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二是《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对城市广场、绿地等单独修建地下空间需要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比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办法》对该类情形不再作出比例规定。三是《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对易地建设费用的缴纳程序和收缴部门以及不建或少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核准程序作了规定,建议《办法》对此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原有规定。四是《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竣工备案期限、维护管理信息的报送、国有人防工程移交、不动产登记程序等作了规定,建议《办法》对此进行修改。五是《办法》在未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义务、未按规定报送维护管理协议、委托平战转换协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与《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建议进行修改或删除。
(二)可操作性和适应性方面
《办法》出台之初,对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基本满足了我市规范人防工程开发利用需要,促进了我市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提升,为保障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正在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等政策文件。我市作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先行先试”城市,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人防工程产权改革相关工作正在探索之中,需要在取得有关改革成果后,将有关工作经验在《办法》中予以固化。具体如下:
一是建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和作价出资时,明确防空地下室的移交程序。二是建议明确既有人防工程的移交程序和有关维护管理义务,同时对无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人防工程在责任主体的划定、维护管理费用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三是建议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实施平战转换的程序。四是建议明确人防工程平时用途变更的申请主体和有关程序。
五、评估的结论建议
对《办法》开展立法质量评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立法目标实现情况良好。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调整,《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有关改革政策精神不相适应;二是随着近年来人防事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为解决工程维护管理而推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可以在《办法》修订时予以吸收;三是《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对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维护使用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需要对《办法》修改完善的空间进一步论证调研,以体现宁波特色、宁波解法。因此,建议《办法》在我市人防工程产权改革取得实际成效和立法条件成熟后,适时进行修改;若没有提出宁波特色解法等内容,建议适时废止,废止后执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