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16:02 点击量: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经2023年1月19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2月28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2年规章立法计划,市审计局于2022年7月完成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我局先后将修订草案送审稿印发至各区(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通过我局网站、行政立法专家和立法志愿者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部分区(县、市)政府召开了立法调研座谈会;组织召开了市级有关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有关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各方意见,我局进行了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经与市审计局多次协商对修订草案送审稿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并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了《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并于2023年1月19日提请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单位结果运用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而不是重要依据。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44条第1款: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关于执收单位职责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审计通知书应当经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而不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处理情况:不采纳。

分析认为:“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是《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1条的规定。

(三) 关于参照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情形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且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参照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处理情况:不采纳,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或者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参照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分析认为:《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2条第1款有此表述。

(四) 关于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国有企业是否必须设置总审计

师,能否以内审工作协助分管领导的方式进行管理。

处理情况:不采纳,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运行,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

分析认为:《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2条第2款对此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