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2月28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15年。该规章的施行,对我市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自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继修订发布,对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和更高的要求。相比之下,《规定》制定时间较早,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且与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的建立完善及其数字化改革存在不少差距,相关规定已经滞后。同时,需要对审计署及省政府规章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和实施程序,规范审计机关指导监督职责等。因此,有必要对《规定》作全面修订。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7章43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总体要求。为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总体要求,《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目标任务。厘清了内部审计范围和定义,即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指导监督。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完善机制、防范风险,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效能。提出审计机关“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数据应用、管理及业务协同机制”;鼓励和支持单位“将内部审计监督程序纳入业务工作信息系统,构建业务和内部审计一体化信息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二)明确了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规范其行为。一是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设立或者参照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总审计师制度并落实财政职责;二是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及负责人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条件;三是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回避和工作保障。
(三)规范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权限。一是细化了党的领导,单位党委(党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建立内部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是增强工作独立性,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和落实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三是细化规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报送制度;四是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职,明确了依法享有的6项权限和3项职责。
(四)规范了内部审计工作,避免无序审计。分别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项目档案作出了细化规定,确保可操作性。细化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审计的情形。规定了“采用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运用大数据审计的情形。规定审计报告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体现“试错容错纠错原则”。规定了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情形。
(五)发挥内审功效,规范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一是补充细化了整改方案提出、跟踪检查、责任人员约谈等制度,并实行清单化管理;二是规定了整改报告及其报送情形,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三是建立完善协调通报机制,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管理力量的协作配合;四是规定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工作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成果援引利用。
(六)明确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建立完善指导机制,促进培训交流;二是审计机关采取日常监督、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将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等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三是加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者联动,在项目计划、资源力量、成果运用、指导监督方面协同;四是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进行指导,推进行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