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宁波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2月28日市长签署第267号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加速推进,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需求日益增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主要有:一是上位法的变化。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作出了新的规定;经修订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也随之调整;《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存储、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是既有小区首次设立专项维修资金难(《办法》施行后,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交)、续筹难、申请使用程序复杂、使用困难等问题仍然存在;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等。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41条,主要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存储、使用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业主自治基本定位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授权,结合近年来我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践,《办法》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住建部门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监管工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同监督和指导;针对资金的管理,规定了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自主管理两种形式;为方便业主查询、使用、监督,规定了住建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二)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存储
针对专项维修资金未规范设立及存储中存在的信息不清、条件不明等相关问题,《办法》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交存标准。交存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确定,并应适时动态调整;明确了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专用账户)及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规定了业主自主管理的条件;新建物业、既有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资金的来源和组成;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条件、续筹方式;规定资金归属、房屋灭失后余额的退还等进行规定;为推动账户资金的补充,业主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与受让人说明房屋分账户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
(三)明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程序
为更好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透明,《办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由供水、供气等专业单位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或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等四种行为不得列支;经常性发生且在业主大会决定的维修费用限额以下维修的日常小额维修、对日常小额维修项目以外的单项维修和对因出现紧急状况需立即维修的应急维修,明确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中,日常小额维修资金按年度使用管理,单项维修资金按项目使用管理,应急维修资金按紧急程度在应急备用金中列支使用,《办法》同时对划拨、结转、公示作出规定;为推动既有小区设立与续存专项维修资金,保持补贴政策的连续性,规定对业主按时足额交存、续存的,按照既有政策,市与辖区提供百分之五十的专项维修补贴资金;明确禁止虚报冒领等欺骗方式套取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补贴资金。
(四)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针对业主“监督难”、监管部门“监管难”,为全方位强化监管措施,《办法》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管理机构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规定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或转为定期存款;明确禁止投资股票、期货,禁止任何形式的担保;规定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及存储情况;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平台向业主公开相关交存、续存、使用、增值等信息,并接受业主监督;明确主管部门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督查和信用管理制度,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督;基层政府建立健全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制度,及对异议的协调处理;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监督。
附则对《办法》中涉及的主要名词进行了释义,对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