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15:55 点击量: 

2023年1月19日宁波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2月28日市长签署第266号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照明设施分为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照明环境是城市环境的重要体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城市照明工作发展,完善和保障城市功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办法》施行已有16年,城市照明管理的法律环境,以及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发展的要求。因此,及时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2条,主要规定了城市照明的职责分工、规划、建设、管理、监督、运行与维护等内容。

(一)关于城市照明职责分工

为与我市城市照明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厘清部门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市和区(县、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照明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为加强财政保障,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的照明设施建设、运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维。

(二)关于城市照明总体原则

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避免城市照明,尤其是景观照明破坏城市环境、干扰群众生活,《办法》规定了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环境友好、安全节能的原则,并通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落实与城市环境人文协调的分区域、分时段、分层级照明建设和管理要求并广泛征求意见;规定了节能实施计划,鼓励支持科学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材料,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

(三)关于城市照明规划

为确保城市照明相关要求得到落实,《办法》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在规定了市和县(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组织编制、实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明确城市道路、广场等区域的功能照明设施建设要求以及应当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步审查功能照明、景观照明设计方案以及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关于城市照明建设

为推进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解决建设不力的问题,《办法》明确了照明设施建设主体;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设施,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投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已移交管理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已交付使用的建(构)筑物由照明主管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实施;规定了照明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原则;对照明设施新(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及验收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城市照明管理与监督

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统一管理,《办法》规定了移交管理、监督等制度。分别规定了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类型、条件及手续;针对因工程建设造成照明设施损害的情形,明确相关职责并规定了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临时照明措施、及时恢复、费用承担、通知等义务。

(六)关于城市照明运行与维护

为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解决运维责任不清等问题,《办法》明确了照明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为运维责任人的不同情形;对编制城市照明运维技术规范,明确了责任人的四项职责;规定了编制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启闭方案以及重大活动的统一启闭;明确运维费用承担及对纳入城市智能控制系统的补助;对因公共管理等需要在照明设施上安置设施或者发布广告等作出规范;对树木自然生长、不可抗力等影响设施运行安全的处置进行规定。

(七)关于城市照明数字化

为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并纳入城市大脑应用系统,对城市照明实施集中控制和实时监测;将城市照明节能降耗纳入节能降碳数字化应用场景,并通过利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智慧照明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八)关于城市照明法律责任

《办法》依据规章权限,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景观照明设施、未按规定履行运维职责以及对照明设施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一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政策原文: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