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3年3月6日,《规定》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发布,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是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期间于2016年1月、2017年12月经过两次修改。该规章明晰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为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上位法出台或者修订,部分条款内容或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与安全管理现状不相适应,等等,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二、指导原则及体现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安全生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以“小切口”解决群众身边“难题”。一是针对运输企业和人员反映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难问题,规定了区(县、市)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应当落实规划和建设职责,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危险化学品车辆提供符合标准的专用公共停车场。二是回应群众反映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关切,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在专用公共停车场停放等。
(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小落细填补上位法。《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单位从各个环节作出了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各项义务,要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针对上位法存在的空白,对危险化学品装卸单位在充装、装载危险化学品前,未按照《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进行查验的,设置了处罚条款。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智控系统应用、运输及充装等单位的主体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聚焦实际,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装卸、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属于两大类物质,分别由不同的法规规章予以规范,但本市道路运输中的危险化学品基本包含在危险货物中,为此,《规定》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为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且同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各类危险化学物质或者物品。
(二)推广智控系统应用,形成全流程、闭环化管理。为了适应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全流程、闭环化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应用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智能控制数字化系统。为了更好地发挥数字系统在道路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规定》分别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数据共享的要求。考虑到现有的省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及国家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已有相关数据,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数据共享工作;二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的信息采集、录入及维护、处理相关预警信息的要求;三是对需要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装卸单位及相关单位采集的信息予以明确,即实行定期告知制及不得重复采集的要求,避免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运输、装卸等单位义务和责任。运输、装卸等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为此,《规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相关单位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二是对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规定,即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具体要求实施的义务参照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作了设置,其中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系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设置;三是对装卸单位的职责作了明确,要求在装卸前查验有关事项,并鼓励装卸单位采取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专用车辆分批次装卸,避免因等候原因引起安全问题。
由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已经对道路运输安全以及法律责任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规定》没有重复相关法律责任内容,仅就本市实际管理中比较突出的禁行区域设置,停车难问题,驾驶员、押运员擅自关闭智控装置等事宜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对装卸单位违反《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查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