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灵与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复议决定(甬政复〔2022〕109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12 10:54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2〕109号

 

申请人:陈某灵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陈某灵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20224月25日作出的甬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22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4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2022年4月24日3时许,申请人饮酒后打出租车回家。到终点后,因醉酒已意识不清,习惯性认为手机会自动支付车费,以致与司机产生纠纷,但主观上不存在任何恶意或故意,也不可能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将申请人带上警车前往醒酒过程中,申请人仅是为了身体姿势舒服将腿任意放置,并不想与民警产生肢体冲突,申请人不小心脚踢到车门也并非蛮横用力。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脚踢民警脸部,致民警脸部擦伤,与事实不符,且申请人也不存阻碍民警执法的主观故意。二、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民警将申请人强制醒酒后带到宁波高新区新明派出所。申请人自4月24日凌晨6点左右一直被传唤到4月25日上午将近9点,超过了24小时。民警让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上签字,申请人认为与事实不符,不愿意签字,但民警说必须签,申请人无奈签字。申请人回家前,民警让申请人支付出租车费100元,超过了正常车费,明显公权私用。三、被申请人违反办案证据规则。首先,本案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一个当事民警、二个当事辅警,还有一个与申请人发生矛盾的当事司机,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次,申请人案发时意识已模糊不清,传唤过程中多次被问是否袭警,但对于当时情况根本已记不清楚,做笔录时思维也不清晰。再次,执法记录仪等客观证据,被申请人从未提供给申请人观看和申辩。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申请人此前无任何违法记录,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即使在醉酒状态下也没有什么过分出格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显然不当,且违反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2022年4月24日2时51分,因申请人醉酒拒付车费,执勤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处理过程中因申请人存在酒后滋事的故意行为,民警表明身份后欲将其带至醒酒室醒酒,申请人当场表示不愿意配合,民警经多次劝说无效后,按规定程序将其强制带离现场。期间,申请人多次反抗并脚踹车门,不断辱骂民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听民警劝阻强行将腿伸至前排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间,并踢到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民警,致民警脸部擦伤(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2年4月24日早上申请人醒酒后,于7时11分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带至局接警大厅,经防疫检查等准备后于8时33分传唤至办案区,4月25日8时20分传唤结束,询问查证时间未超过24小时(有办案区视频为证)。2022年4月25日,办案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字。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办案民警直接向申请人送达,并无申请人所称的强逼签名情况。退一步讲,无论申请人自愿签名或是拒绝签名,均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对于车费问题,因申请人拒付车费,出租车在等待支付的过程中会产生费用,出租车司机根据计价器显示金额提出车费为98元,办案民警只是告知申请人仍有100元左右的车费未付,申请人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且车费是申请人自行通过手机支付给当事司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强逼支付行为(因司机发票遗失,已递交市交通运输执法队提供的费用清单和当时行车轨迹)。三、被申请人证据收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案件,当事人为派出所民警,且案发时为凌晨,无其他目击证人。被申请人对嫌疑人、出租车司机、当事民警和辅警进行询问,已遵循应取证、尽取证的原则。且在询问查证过程中,办案民警已让申请人观看了其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视频,并询问其有何解释,申请人也在笔录中表示看到视频中自己踢警车和民警的行为非常后悔(有办案区视频为证)。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量罚适当。申请人自称无任何违法记录,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即使在醉酒状态下也没有什么过分出格行为。经调阅相关档案,其所述并不属实,其曾有多次酒后滋事行为。被申请人根据本案事实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已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量罚并无不当(有甬公科(2016)治调〔0102〕号治安调解协议书、甬公(高新)家暴告字〔2021〕002号家庭暴力告诫书等档案材料为证)。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4日2时14分、21分许,浙BT4**4出租车司机金某某两次通过110报警,称本市高新区老庙菜市场附近遭醉酒乘客拒付车费。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新明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黄某棋等人员抵现场处置。经了解,系申请人醉酒后拒付车费与司机发生纠纷。执勤民警现场劝说申请人支付车费早点回家,但申请人先以手机没电无法支付,后为其充电后又以手机电未充满无法开机等理由拒付车费,并称“付不付,看我现在心情”。执勤民警劝说无效后当场告知申请人,对其拒付车费行为,将口头传唤其去派出所接受调查,鉴于其现处于醉酒状态,将先带其去附近医院醒酒,请予以配合,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在执勤民警将申请人带上警车前往医院醒酒过程中,申请人多次反抗并脚踹车门、辱骂执勤民警,车辆行驶过程中,又不听民警劝阻强行将腿伸至前排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间,并踹到副驾驶座上的民警黄某棋,致使黄某棋脸部擦伤。当日3时许,执勤民警将申请人带至李惠利东部医院醒酒,并对其行为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报警。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接警后受案调查。当日835,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以申请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将其书面传唤至大队接受询问。期间,经审批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2022年4月25日8时20分许,传唤结束。经对申请人、司机金某某民警黄某棋、现场辅警等人调查询问,并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民警黄某棋医院病历等资料,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当日,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及陈述和申辩权利,且经申请人签名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甬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22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人签名并按捺指印后,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甬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22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费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甬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22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陈某灵司机金某某民警黄某棋、辅警张和刘某等《询问笔录》、民警黄某棋门诊病历、伤势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甬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22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相当于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负责其所辖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有权就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本案中,申请人因醉酒乘坐出租车拒付车费与当事司机发生纠纷,经执勤民警现场劝说后仍无理由拒绝支付,执勤民警按规定程序决定将其带至附近医院醒酒,目的是妥善处置拒付车费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配合。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证据显示申请人不仅不予配合,反而脚踢警车车门并辱骂执勤民警甚至在行车过程中踹到民警脸部,致使民警脸部擦伤,其行为已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履行受案、询问、行政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其中,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件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并按规定批准长询问查证时间,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甬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22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不能成立。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20224月25日作出的甬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22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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