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于2023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6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在《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审查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是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规章项目)内的审议项目。市应急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程序采用书面和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宁波司法行政网“一起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赴余姚市、北仑区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分行业协会、危化运输企业、装卸企业、危化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规定(草案)》。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将第二条有关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装卸、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删除“危险化学品车辆罐体检验检测、罐体洗消等服务”。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本规章主要调整范围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于此有关的装卸行为,罐体检验检测、罐体洗消行为应当通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等予以规范或调整。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设置
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区(县、市)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化学品车辆提供符合标准的专用公共停车场。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当前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危化品公共停车场存在用地、资金等困难,可以优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专用公共停车场。
(三)关于与有关部委规章的协调性
征集到到的意见:建议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安装或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等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协调一致。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虽然国家部委规章不是我市规章的上位法依据,但应当与其有关法律责任保持协调一致,避免在特定行业的处罚畸轻畸重。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停区域设置
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停放的区域,例如居民聚居点、行人密集地段、政府机关、学校、车站、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时间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公示,并设置明显标志,既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有利于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工作开展。
(五)关于有关法律责任
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删除驾驶员、押运员的违法责任,应当通过约束运输单位来减少处罚条款设置。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可以通过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应当尽量减少对公民、企业的处罚责任。
特此说明。
宁波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