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于2023年2月20日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7日经市委常委会第5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31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发布,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按照《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市司法局在《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草案)》的审核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中的制定项目。市文广旅游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草案送审稿)》,于2022年10月19日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按程序采用书面和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通过宁波司法行政网及“一起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赴江北区、余姚市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的意见,赴江北区慈城镇新华村及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开展“村民说立法”活动,听取运河沿线群众的意见建议,并联合市政协相关专委开展了立法协商活动。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文广旅游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明确保护要求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有关部门没有将大运河保护区划的范围和相关保护要求宣传到位,群众普遍不太了解,建议明确告知保护区划所处的位置和具体保护要求。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尽管《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大运河(宁波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等对大运河保护区划范围及管控要求等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大运河沿线群众而言,并不能真正了解自身所处的区域范围,也较难准确执行相关管控要求,因此采纳该意见,在《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区(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护区划的范围及具体管控要求书面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切身利益。
(二)关于界碑界桩设置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大运河设置界碑界桩时要听取群众的意见,设置的界碑界桩不能影响群众的生活。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国家对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界桩界碑的样式以及设置的相关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设置界桩界碑时,应当同时保护沿线群众的权益,因此采纳该意见,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界桩界标等遗产标识的设置应当与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相协调,遗产标识设置的选址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公众意见。
(三)关于河道清淤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大运河遗产河道内清淤不够及时,每年台风季节都会引发洪水倒灌,严重损害百姓的利益,建议要加强河道清淤和清洁,提高水质。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目的是让大运河为沿线群众带来切实的安全感、幸福感,真正造福当地百姓,因此采纳该建议,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清淤,并对水环境进行动态监测,促进水生态功能保护和修复。
(四)关于保护范围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大运河保护范围太广,限制了沿线企业的发展,建议缩小大运河保护区划的范围。
处理情况:不采纳。
分析认为:国家和省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划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本市没有修改权限,因此对该建议不予采纳。
宁波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