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17:36 点击量: 

《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20日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发布,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一、立法必要性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于2013年制定的《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为大运河申遗和我市多年来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保护传承利用理念、保护范围、机制创新、部门职责等方面尚未体现国家和省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规章,以更好地保护传承利用好我市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部门职责、保护机制、保护区划的范围及管控要求、文化传承利用和宣传等内容。

(一)关于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是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办法》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建立多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并实行定期会议制度,细化了部门职责并强化属地管理职责,让保护工作更有执行力;二是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第四条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了经费的用途,同时在第十一条明确设立大运河遗产多元化保护补偿机制,为大运河遗产保护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强化大运河遗产的监测巡查,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以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巡查监测为主,结合河长制巡查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巡查为辅助的巡查制度,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共享监测数据,以便形成大运河保护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关于保护范围

中国大运河(宁波段)流域较广,明确保护范围是开展保护工作的基础。2013年制定的规章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范围界定比较宽泛,既包括姚江、慈江、官山河等大运河申遗河段,也包括甬江、西塘河等浙东运河河段及其沿线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以及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等,沿线约需要保护152公里,保护的范围点多、线长、面广,既不能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也限制了大运河遗产的传承与利用,不利于运河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发展。为了统筹保护与发展,《办法》体现了突出重点、分类保护的理念,在第二条将宁波市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范围限定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宁波段)的河道和遗产点,长度缩小到了34.4公里,并将具体的河道和遗产点进行了明示;对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保护,以合理配置保护资源,突出重点保护。

(三)关于保护区划和管控要求

保护区划的划分及管控要求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属地的开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办法》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遗产区、缓冲区的范围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管理要求按照《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将保护区划的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书面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切身利益;二是第十二条规范了大运河遗产标识系统建设的要求,规定界桩界标等遗产标识设置的选址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回应了群众的合理诉求;三是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保护区划内相关活动的备案要求,以及对河道清淤、水生态功能的保护与修复的相关要求,为相关区域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提供法律保障。

(四)关于文化传承利用和宣传

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目的是做好大运河文化的传承与利用,切实给群众带来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办法》做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加强大运河历史文化的挖掘与研究工作,结合海丝文化、地名文化等,通过传统曲艺和现代影视、动漫、游戏等多种方式,强化非遗传承及利用并系统打造大运河遗产展示体系,为群众提供多种途径参与大运河文化学习与传承;二是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利用科学技术记录、保存相关历史遗存,并建立各种档案库,进行数字化展示与传播,为群众提供大运河文化沉浸式体验;三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完善运河旅游规划,联合大运河沿线城市,打造河海融合文旅品牌,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弘扬河海名城文化。


政策原文: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