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04 10:11 点击量: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2023年1月19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2月28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67号令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2年规章立法计划,市住建局于2022年7月完成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前期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及时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地、各部门征求书面意见; 在局网站、立法征集系统、甬派、宁波法治微信公众号、立法志愿者微信群等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召开了由市级有关部门、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相关单位参加的基层立法调研座谈会。根据征集到的各方意见,市司法局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并与市住建局以及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修改形成了《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23年1月19日提请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对《办法》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建议资金在使用程序上简化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建议专项维修资金在使用程序上进行简化。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根据目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现状以及送审稿规定资金使用程序较为复杂且单项维修与应急维修的拨付程序没有区分,《办法》在修订草案中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进行了简化。

(二)建议规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管理部门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具体哪个部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建议在本次《办法》修订中予以明确。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按照目前管理体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些没有专门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大多为一到两名人员兼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监督工作。《办法》第四条对部门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对统一管理的 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三)建议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建议《办法》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在《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在《办法》中无需再重复规定。

(四)建议改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主体形式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新交付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付时一般代缴给开发商,由于现在开发商代缴存在一定风险,建议由业主直接交付。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自2011年4月1日以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均由建设单位代缴,再有业主交房时交还建设单位,交存率100%,这也是各地的普遍做法。如果缴纳主体变更为业主自愿缴纳,将会出现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一,设立、使用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