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2023年1月19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2月28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66号令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2年规章立法计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8月完成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前期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及时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地、各部门征求书面意见; 在局网站、立法征集系统、甬派、宁波法治微信公众号、立法志愿者微信群等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召开了由市级有关部门、基层单位立法调研座谈会。根据征集到的各方意见,市司法局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并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修改形成了《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23年1月19日提请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对《办法》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建议资金在使用程序上简化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建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甬江、余姚江……的两侧堤岸”修改为“甬江、余姚江……的两侧”。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两侧”的范围太广,在执行中容易引发歧义,《办法》没有吸收该观点。
(二)建议增加“河道两侧设置景观灯光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增加“河道两侧设置景观灯光不得影响河道防洪排涝。建议在本次《办法》修订中予以规定。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防洪排涝按照防洪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对上位法规定不作重复表述。
(三)建议规定相关建设要求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建议增加两款内容:“(一)道路路段人行横道功能照明要求:通过增设附加灯具或调整灯具类型等方式,使人行横道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路段的1.5倍,并为人行横道上朝向来车方向提供垂直照度。(二)大型路口功能照明要求:通过单侧布置、交错布置、对称布置或另设附加照明灯方式,提高大型路口照度。”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道路照明技术标准应符合照明设计标准,相关内容已在国家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中予以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