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2023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月9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71号令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草案)》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3年规章立法计划,市资规局局于2022年10月提前完成了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及时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地、各部门征求书面意见; 在局网站、立法征集系统、甬派、宁波法治微信公众号、立法志愿者微信群等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召开了由市级有关部门、慈溪市、鄞州区、镇海区相关单位参加的基层立法调研座谈会,以及测绘行业专题座谈会。根据征集到的各方意见,市司法局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并与市资规局以及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修改形成了《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草案)》,并于2023年12月18日提请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对《办法》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建议对测绘成果汇交做出具体规定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测绘成果汇交不理想,建议对测绘成果汇交做出具体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绘成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逐级汇交、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县、市)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或者出资人在三个月内向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或者出资人向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成果目录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在线汇交,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议规定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增加同级,以明确部门层级。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议在本次《办法》修订中予以增加同级的测绘部门,以明确部门层级。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按照目前测绘主管部门管理体制,区级测绘地理信息机构为市资规部门派出单位,区级不存在同级资规部门,为避免歧义,没有规定发展与改革同级主管部门。
(三)建议规定全行业实行多测合一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建议建议规定全行业实行多测合一。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多测合一仅限工程建设项目,全行业实行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四)建议增加无人机航测相关规定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随着无人机航测普及,民用无人机航线申请渠道不畅通,建议《办法》修订增加相关内容,便于无人机航测有序、安全开展。
处理情况:未采纳。
分析认为,该内容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