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宁波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月9日市长签署第271号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对规范我市测绘管理工作、推进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主要为:一是不能全面贯彻落实上位法的有关要求;二是不能精准匹配数字化改革对测绘地理信息保障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三是在系统建立地理信息全程可追溯监管和问题地图查处的多部门合作机制中更好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测绘项目全面推行多测合一改革成果巩固、落实等方面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针对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2条,主要规定了政府部门管理职责、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成果共享和应用、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关于规章名称
随着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传统测绘向信息化测绘转型,地理信息作用和功能日益突出,涉及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特别是2017年《测绘法》修订后对地理信息的应用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履行拟订测绘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等工作。我市机构改革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等工作。依据《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和其他省市测绘地理信息立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更名为《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 二)关于部门管理职责
为加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筹力度,强化地理信息要素保障,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办法》明晰了部门职责。一是明确了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特定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服务政府决策、防灾减灾、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三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网信、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了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三)关于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办法》对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加强基础测绘规划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制定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二是明确增加基础测绘的范围,将实景三维、地理实体、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等测绘纳入基础测绘范畴;三是明确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与联动更新制度,对成果汇交更新日期进行具体规定;四是强化应急测绘保障,配备应急测绘保障装备,完善应急测绘数据储备。
(四)关于测绘成果共享和应用
为推进数字化测绘向信息化、智能化测绘升级,《办法》重点规定了测绘成果共享与应用。一是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制度,推进政务版、公众版测绘成果的有序开放,促进社会化应用;二是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等依法采集处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即需即供、主动服务、个性服务模式,加强数据要素市场供给;三是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规定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在位置服务、精准农业、平台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发展中的创新应用;四是为避免重复测绘,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安排财政预算;五是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行成果共享,并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中介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多测合一;六是明确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多测合一应用场景,用于归集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承担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应当及时成果汇交,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关于测绘成果管理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办法》规定测绘成果实行逐级汇交、分级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别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或者出资人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在线汇交;二是加强测绘涉密成果利用的管理,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实行可信分发、可控使用和全程可追溯监管;三是明确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并对测绘成果异议的处理途径进行规定;四是强化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使用要求。
(六)关于地图管理
为加强地图管理,《办法》对其作出了细化。一是明确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地图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地图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展示、登载表现地图的审核部门;三是明确问题地图检定和查处的责任主体与处理时限;四是针对智能网联日益发展壮大,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将互联网领域新型地图的监管纳入了管理范围,确保地理信息安全。
(七)关于监督管理
针对测绘地理信息的监督检查职责不清晰,《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细化双随机抽查所适用的监督检查事项;二是强调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应用,将信用信息作为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三是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反映企业诉求和维护合法权益;四是规定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行全程可追溯监管措施。
(八)关于法律责任及其他规定
《办法》对未利用适宜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或者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造成重复测绘的、建设单位重复提交多测合一成果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