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平与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梅墟派出所行政处罚纠纷复议决定(甬政复〔2024〕147号)

来源:法制处 发布时间:2024-11-01 08:56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147

 

申请人:王某平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梅墟派出所

    申请人王某平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梅墟派出所202434日作出的甬公高新)行罚决字[2024]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3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描述申请人拿文件夹砸斯某鸿,因事发现场没有监控,目前只有证人郭某峰和斯某鸿的语言描述,不足以说明事情的真实经过。证人郭某峰未能真实客观证明事情经过,对申请人存在个人主观判断,且其是斯某鸿的直接主管领导,存在做假证嫌疑。斯某鸿一脚踢在申请人右侧肋骨处,申请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申请人本想还手,但均被阻拦,无法接近斯凌鸿,全程处于被打状态。案件发生后,公司凭着不实的证人证言,在派出所未出具任何调查结论的情况下,单方面对申请人作出违纪处罚,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名誉。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工作上的矛盾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申请人作出甬公高新)行罚决字[2024]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甬公高新)行罚决字[2024]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审理查明:2023118上午1041,申请人通过110报警,称在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逸路216弄2幢8号宁波市信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楼实验室,与同事工作上问题沟通引起纠纷,后被对方殴打。被申请人接警后指派民警出警处置。当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对申请人制作行政检查笔录及《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另一当事人即第三人因体表无外伤,被申请人未对其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

2023118日晚至202434日,被申请人先后对申请人、第三人证人郭某峰丁某镇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明情况如下:1.申请人、第三人证人郭某峰丁某镇均系宁波市信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23118上午10时许,因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工作上的纠纷,申请人到公司二楼灯具实验室找第三人,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郭某峰丁某镇当时在现场,现场无监控2.申请人表示,其与第三人对接工作,第三人辱骂让其滚出去,其用手指着第三人回骂了一句,第三人把其手指拨开,其很生气准备拿桌上的文件夹朝他扔过去,但文件夹被夹住了没拿起来,第三人用拳头打了其右边胳膊一下,其想走过去打第三人,但被郭某峰拦住了,其便想拿起桌上玻璃杯打第三人,但被郭某峰抓住了手扔不出去,其就把玻璃杯扔到桌子侧面位置,玻璃杯碎了,后第三人又踹了其一脚,其就想拿实验桌上的五金工具和电脑扔第三人,但拿不起来,便想冲过去打第三人,被郭某峰死死拉住挣脱不了,后其出去报警;3.第三人表示,当时其与郭某峰在公司二楼实验室商量设备,申请人走进来与其发生口角,申请人拿硬纸板文件夹朝其头部砸,被其左小臂挡住,之后其用右手打了申请人一耳光,申请人扑过来,郭某峰在两人之间拉架,申请人拿起办公桌上的水杯和档案盒朝其扔,砸到其前胸和郭某峰,水杯摔碎了,之后申请人两只手拉着其衣服乱打,打其前胸,其用双手把申请人推开,用右脚踢了申请人右侧躯干,郭某峰把其拉开;4.证人郭某峰表示,当时其与第三人在公司二楼实验室沟通技术问题,因申请人已与第三人吵过一架,其劝说第三人不要跟申请人火气这么大,这时申请人进来跟第三人说不愿意跟他沟通、以后相关事情她管不了之类的话,双方发生口角,申请人先拿木制文件夹朝第三人头部打过去,第三人就还手了,其左手挡过去、右手打过去,打哪里没有看清,接着两人扭打在一起,持续3-5秒被拉开,期间可能第三人还踢了申请人一脚,踢哪里没看清,申请人被拉住后还想拿桌上的水杯和其他东西,但都被拦住了;5.证人丁某镇表示,当时申请人突然冲进办公室要和第三人谈工作上事情,双方都有点不耐烦,第三人表示不想和申请人聊了,申请人就生气了,当时因背对着他们,没有看见双方动手过程,听到水杯掉到地上声音便转头看了,双方已经打完了,郭某峰把申请人拉开了,其把第三人拉开了,申请人当时想把文件夹和能拿的东西拿起来扔第三人,但被郭某峰阻止了

2023118日,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对申请人王小平伤势情况出具影像号CT1225808CT 诊断报告单》,临床诊断多处损伤2023年11月9日,宁波市镇海区中医医院对申请人王小平伤势情况出具检查号LH172774《CT 诊断报告书》,临床诊断右侧第5、6肋骨局部骨皮质皱褶。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委托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24年1月2日,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甬公鉴(伤)字〔2023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领取该鉴定书并以书面方式将鉴定意见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2024130日,被申请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未拿文件夹砸对方;2.斯某鸿踹了一脚在其右侧胳肢窝肋骨处;3.在整个冲突中其虽想还手,但一直被拉住,全程处于被打,根本未接触到对方。经复核,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甬公高新)行罚决[2024]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3118上午1041,申请人在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逸路216弄8号宁波市信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楼灯具实验室内,因工作上事情与第三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申请人拿起文件夹砸第三人,被第三人用左手臂挡住,未造成第三人明显伤势,第三人还手打了申请人一巴掌,后第三人人踢了申请人一脚,造成申请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百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办案民警在决定书上予以注明次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第三人。申请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15日,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对王小平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同年227,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斯某鸿执行刑事拘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甬公高新)行罚决[2024]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QQ聊天记录》《邮件截图嫌疑人斯某鸿笔录、录音资料、受伤被拒绝请假证明、被公司单方面通告严重违纪通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身份证等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传唤证、王某平、斯某鸿郭某峰、丁某镇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CT 诊断报告单》《CT 诊断报告书》、行政检查笔录、伤势照片、甬公鉴(伤)字〔2023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甬公高新(梅)鉴通字〔2024000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梅墟派出所出具《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甬公高新)行罚决字[2024]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对其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具有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公通字〔2021〕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表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因工作沟通矛盾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申请人先拿木制文件夹朝第三人头部打过去,第三人左臂挡住后用右手打了申请人一耳光,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第三人用右脚踢了申请人右侧躯干,之后双方被在场同事拉开,申请人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第三人无外伤。故从案件起因看,本案属于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且双方均存在过错。而从案件后果看,虽然申请人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但第三人无外伤,属于伤害后果较轻。因此,就申请人行为而言,虽然其动手在先,但符合“情节较轻”情形。故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因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后,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本想拿桌上文件夹扔向第三人,但文件夹被夹住没拿起来,既与证人郭某峰和第三人的陈述不符,也缺乏合理、充分的辩解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履行受案、询问、行政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为查明案情,需要作伤情鉴定的,应当由法医进行,双方当事人对伤情没有争议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办案期限自受案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复杂案件经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延长办案期限、告知、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等程序后,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3118受案,于2023年11月14日委托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作伤情鉴定,于2024年1月5日将鉴定意见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并于2024130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202434作出政处罚决定实际办案期限为64日,超过了60日法定办案期限,存在程序瑕疵。鉴于该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造成影响,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梅墟派出所202434日作出的甬公高新)行罚决字[2024]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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