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2〕27号
申请人:王某瑜。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宁波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某瑜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2月25日作出的建字第330254202100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首先,听证程序不合规。在周边居民认为当前规划设计并不具备召开听证会条件、要求提供详细资料并延迟听证的情况下,高新区资规分局仍于2021年6月28日强行召开听证会,且听证通知书中报名时间错误,所谓的“代表”未经选举,人数和资格不符合代表条件,没有代表性。其次,在合理诉求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信访和社区向高新区资规分局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再次进行沟通,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2021年12月25日高新区资规分局居然以“相关利益居民对此无异议”报市资规局批准了涉案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利益居民直到施工方进场才知道这个结果,不知高新区资规分局是否有意为之。第三,涉案项目不仅给明辰紫月、商都等老小区的采光权造成损害,而且3座60米高楼不知还会带来哪些潜在伤害,不得而知。在与相关居民没有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就开始动工,施工距离最近只有十米,明显存在隐患。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330254202100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就案涉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涉案项目位于《宁波国家高新区GX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GX01-01控制单元,土地面积15144平方米,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根据某置业公司的申请,被申请人对涉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批前公示,并通过沟通会、听证会、信访回复等方式,向周边利害关系人介绍了项目情况、听取了意见建议。经审查,涉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GX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要求,遂于2021年12月25日依法核发建字第330211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2021年12月28日依法进行批后公布。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宁波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与宁波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2012020A21001),将位于宁波国家高新区宗地名称为鄞州区GX01-01-41地块(东至其他地块,南至江南路,西至其他地块,北至芙蓉路)15144.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某商贸公司,合同载明宗地规划条件主要为“主体建筑性质商务金融及配套用地,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30288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1.5,建筑限高60米,建筑密度≦45%,绿地率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2020年7月20日,某商贸公司取得(2020)浙规地字第02070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8月13日,某商贸公司取得浙(2020)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02060号《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8月19日,某商贸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
2021年5月7日,某置业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完成项目备案,项目名称“宁波高新区东玛好美家中心”,地址高新区(GX01-01-41)地块,土地面积151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808平方米,地上面积30288平方米,容积率2.0,拟开工日期2021年7月,拟建成日期2024年7月。
2021年5月17日,某置业公司向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资规分局”)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表》等材料,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2021年5月26日,高新区资规分局在项目地块和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宁波高新区东玛好美家中心项目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公示载明项目总用地面积151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808平方米、计入容积率面积30288平方米、容积率2.0、绿地率35%、最高建筑物建筑高度59.87米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告知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5日。公示期间,申请人等相邻关系人提交《批前公示公众意见表》,表示对项目规划方案不明白,担心项目建设会对相邻房屋采光、建筑结构等产生损害,要求组织听证。2021年6月16日,高新区资规分局在明辰紫月小区、商都大厦等张贴《告知书》,告知各利害关系人对项目规划方案享有听证权利,并明确如需听证的,请于2021年6月18日17时前提交书面申请。2021年6月21日,高新区资规分局在明辰紫月小区等发布《听证通知书》,告知各利害关系人将于2021年6月28日在新民街道一楼矛调中心会议室召开听证会,要求参加听证人员于2020年6月24日下午16:00前按规定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人材料并送到所在社区。因载明的听证申请材料提交时间有误,高新区资规分局于当日重新发布《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申请材料提交时间更正为2021年6月24日下午16:00前。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听证会,商都大厦4位代表参加听证,并对规划设计方案安全隐患、通风采光、施工噪音、配套设施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基坑围护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分别进行解答。
2021年7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大数据中心受某置业公司委托,对项目基地内建筑对基地外杨木碶路226弄明辰紫月小区、明辰紫月幼儿园、芙蓉路22号-34号商都大厦等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并出具了《东玛好美家中心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明辰紫月小区)》。分析结果表明,住宅建筑、幼儿园建筑均满足《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甬规字〔2008〕148号)第五条规定。2021年7月至9月,高新区资规分局会同宁波市甬安社会评价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中低风险等级。
2021年11月9日,某置业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宁波高新区东玛好美家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2021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某置业公司核发建字第330254202100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附图载明:项目由1#楼、2#楼、3#楼组成,总用地面积151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3164.0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0287.7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876.29平方米),容积率2.0,建筑密度35.31%,绿地率35%。其中,1#楼位于地基南侧,建筑高度59.87米,与地基外北侧明辰紫月小区55-57号楼建筑间距77.8米;2#楼位于地基西北侧,建筑高度14.02米,与地基外北侧明辰紫月小区55-57号、59-61号楼建筑间距分别为26.2米、26.8米,与地基外西侧商都大厦建筑间距14.9米;3#楼位于地基东北侧,建筑高度47.15米,与地基外北侧明辰紫月幼儿园建筑间距69.8米。2021年12月28日,高新区资规分局在项目地块和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将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进行批后公示。申请人系明辰紫月小区业主,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2012年12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发《关于同意宁波国家高新区GX01-GX08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甬政发〔2012〕126号),其中包括《宁波国家高新区(GX01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示表明GX01-01-41地块为商业金融业用地。2019年11月,被申请人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GX01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鄞州区GX01-01-41(国家高新区)地块规划条件》,地块控制指标要求用地性质商务用地(B2),用地面积1.5144公顷,容积率2.0,建筑密度45%,建筑限高60米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254202100029号)、《宁波高新区东玛好美家中心项目规划方案》《听证通知书》2份、《关于宁波高新区东玛好美家中心项目信访接待会上若干问题的回复》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国家高新区GX01-GX08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甬政发〔2012〕126号)、《宁波国家高新区(GX01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鄞州区GX01-01-41(国家高新区)地块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浙规地字第0207006号〕、《不动产权证书》〔浙(2020)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02060号〕、公司名称变更记录截图、《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表》《宁波高新区东玛好美家中心项目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公众意见表》5份、《告知书》及张贴照片、听证申请及授权委托材料、《听证通知书》及张贴照片、听证笔录、《关于宁波高新区东玛好美家中心项目信访接待会上若干问题的回复》《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摘要)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审查意见回复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254202100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宁波高新区东玛好美家中心)批后公示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254202100029号),主体适格。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8〕73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规划验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供电方案审批、绿化方案设计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审查不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调整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核确认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GX01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鄞州区GX01-01-41(国家高新区)地块规划条件》以及《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14〕74号)、《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甬规字〔2008〕148号)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中,对于相邻建筑的日照影响,经专业机构分析,明辰紫月小区及其幼儿园、商都大厦的日照标准符合《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项对于住宅和幼儿园日照标准的规定。对于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项目1#楼建筑高度59.87米,与地基外北侧相邻明辰紫月小区建筑间距77.8米,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1目“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1.0 倍”的规定;2#楼建筑高度14.02米,与地基外北侧明辰紫月小区55-57号、59-61号楼建筑间距分别为26.2米、26.8米,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1目“朝向为南北向的,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5 倍”的规定,其与地基外西侧商都大厦建筑间距14.9米,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小于 10 米”的规定;3#楼建筑高度47.15米,与地基外北侧明辰紫月幼儿园建筑间距69.8米,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日照标准且不小于其建筑高度1.0 倍的规定。三、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代表意见;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进行批后公示,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所称听证通知书报名时间错误确实存在,但高新区资规分局对此及时进行了纠正,且从常理推断该错误也不足以影响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听证。而申请人所称听证代表选举及资格等问题,现有证据表明案涉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申请人等担心的项目建设对相邻房屋结构等产生影响问题,主要属于工程施工安全问题。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规划设计方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无证据证明其对相邻房屋结构等安全产生了影响。综上,被申请人向某置业公司核发建字第330254202100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予以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2月25日作出的建字第330254202100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