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2〕58号
申请人:张某丽。
被申请人:象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丽不服被申请人象山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28日作出的象依申请〔2021〕1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18号告知书》),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村民,于2021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象山县人民广场周边区块改造项目的相关文件,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18号告知书》。该告知书仅公开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拆迁补偿实施中涉及的离婚人员、大龄未婚女青年、四世同堂家庭、两个孙子家庭等特殊情况补偿政策、店铺的营业补贴补偿标准、45亩村发展建设用地的补偿政策与该项目的审批文件都没有公开。为此,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象山县人民广场周边区块改造项目的相关文件:1.拆迁公告公示文件;2.拆迁项目审批文件;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所有相关补偿政策”。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18号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了房屋拆迁公告等7项政府信息。申请人第三项申请内容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所有相关补偿政策”,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已公开了与之相关的所有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遗漏申请人所述的“特殊情况补偿政策、店铺的营业补贴补偿标准、45亩村发展建设用地的补偿政策”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18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象山县人民广场周边区块改造项目的相关文件:1.拆迁公告公示文件;2.该拆迁项目审批文件;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所有相关补偿政策(包括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集体公共财产及45亩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店铺的停产停业及营业补贴等所有涉及下半河村的补偿政策)”,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信息的获取方式为“邮寄、快递”。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象依延期〔2021〕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因申请公开的文件数量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答复将延期至2022年1月29日前作出。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18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拆迁公告公示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所有相关补偿政策(包括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集体公共财产及45亩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店铺的停产停业及营业补贴等所有涉及下半河村的补偿政策)”属于可以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将随告知书一并邮寄送达。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及所公开的7项政府信息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公开了部分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7项政府信息分别为:1.《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县人民广场周边区块改造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象征拆〔2021〕第1号)(以下简称《1号拆迁公告》)。该公告一并附具了《象山县人民广场周边区块改造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详细规定了该项目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标准,其中包括安置人口认定、停产停业补助等相关信息;2.《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县人民广场周边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象政发〔2021〕28号)(以下简称《28号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一并附具了《象山县人民广场周边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详细规定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象政发〔2021〕22号);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象政发〔2021〕23号);5.《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26号);6.《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发〔2019〕147号);7.《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改变用途给予补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象房征〔2021〕9号)。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涉案象山县人民广场周边区块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约6万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8万平方米,被拆迁户数约310户;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总户数约11户。根据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的报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分别作出《1号拆迁公告》和《28号征收决定公告》,对项目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目前项目所涉的“丹东街道下半河拆迁安置地块”50亩用地的土地征收申请已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余地块正在政策处理中,尚未报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18号告知书》《下半河村村民(社员)代表表决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象依延期〔2021〕1号)及EMS邮寄凭证、《18号告知书》及EMS邮寄凭证、《1号拆迁公告》《28号征收决定公告》等7项公开信息、情况说明、象山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检索截图、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报件名称:象山县2022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其他特征描述等内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本案中,申请人共提出三项申请内容。首先,第一项拆迁公告公示文件。涉案项目既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申请人将《1号拆迁公告》和《28号征收决定公告》提供给申请人,已依法公开此项申请内容所涉政府信息。其次,第二项拆迁项目审批文件。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对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审批文件主要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拟定并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土地征收申请作出的批准文件。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等规定,审批文件主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其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项目所涉的“丹东街道下半河拆迁安置地块”50亩土地的征收申请正在报批中,其余地块尚未报批,客观上尚不存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拆迁公告》和《28号征收决定公告》,不但明确了对涉案项目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而且还分别附具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拆迁项目审批文件。故,被申请人将二个公告文件提供给申请人,已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再次,第三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所有相关补偿政策。该申请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明确的信息内容指向外,其他“所有相关补偿政策”表述较为笼统、宽泛,缺乏特定的信息内容指向。但综合申请人附注的“包括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等内容以及申请人系下半河村村民进行判断,可以确认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主要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被申请人提供的7项政府信息中,既包括了涉案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也包括了被申请人针对本地区实际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且无论是方案内容还是文件内容,对申请人附注的房屋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停产停业补助均有相应规定。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主张的拆迁补偿实施中涉及的离婚人员、大龄未婚女青年、四世同堂家庭、两个孙子家庭等特殊情况的补偿问题,则需要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补偿安置涉及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实质属于咨询问题,被申请人对此并不负有答复的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18号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1号拆迁公告》等7项政府信息,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仅公开了部分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象山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28日作出的象依申请〔2021〕1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6日